企業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及風險規避方法

2021-03-04 00:21:57 字數 4910 閱讀 9052

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及常見的風險規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

甲方在簽合同時一般應有甲方公司的全稱(保證公章和營業執照上面的名稱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對乙方則應特別注意

1、首先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保證合同上的乙方和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一致,還應注意公司的樣章的名稱和營業執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會要求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此應確認在此處簽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則應特別注意該人員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並且應把授權委託書、合同書及個人的身份證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證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3、應注意簽約方的資信狀況,以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員簽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簽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託書,否則簽字可能會變為個人的行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簽字的地方都加蓋公司的印章加以確認。

5、如果簽約方為個人,應特別注意落實個人身份,並留下身份證影印件,及資信狀況,最好是以錢款兩清的方式來交易,以避免風險。

例證1:比如貴公司的乙份《立式車床購銷合同》,其中就存在在供方合同章不完整,而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不是手寫的問題。

例證2:貴公司與大連《無憂工作網》簽定的服務合同中,合同落款無代表人或**人簽字,僅有合同章,雖可以有效但不夠規範。

例證3:貴公司與大連鑫豐達工業裝備****簽定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都是委託**人的簽字,就應當慎重考察是否有《授權委託書》,以及對委託許可權的確認。

二、合同主體的考察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

(1)簽約對方為個人時,法律要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位址、聯絡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2)簽約對方為企業時,則應注意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約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而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在分支機構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公司還應承擔補充責任。

對企業主體資格的審查:

a.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主要應檢視的內容是企業名稱,看該名稱與擬簽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是否一致,不一致則風險較大;

b.看註冊資本,是否與擬簽合同標的額相稱,如差別較大,則可能風險也較大,應加以注意;

c.看企業經營範圍,看擬簽合同業務是否在經營範圍內,不是,風險也較大;

d.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如果沒有,則簽定合同時風險也會較大。

e.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2、對方資信情況

在審核了對方的主體資格,沒有問題後,則應核實簽約對方的資信。核實資信的方式與簽約物件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有很大的區別。

如果是老客戶,則可以考慮與其簽合同,但要核對其之前的履約的情況,如履約情況差,一般不能再與其簽合同,既使籤,也只能同時履行合同,既交貨的同時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貨期較長,則應要求對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證金,並要求在交貨的同時付清全部貨款;對核對履約記錄情況後,如履約情況一般或履**況良好,則應考察其資信證明檔案,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檔案,資信證明檔案一般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稅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資信證明資料;同時可以通過了解對方客戶的評價,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同時還可以對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核實,最後依據對方的資信情況確定是否應簽合同或籤什麼樣的合同。

對於新客戶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材料,並實地進行考查,在確認有良好資信及履約能力後再與之簽定合同,如果在此過程中能讓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則會極大的減少風險。

三、合同的訂立

1、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而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個有效的要約包括:

(1)內容具體明確;

(2)表明接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力;

(3)要約應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有和他人訂立合同的願望,則應當會向他人發出合格的要約,這樣一旦對方對要約做出承諾,則雙方間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發現要約有問題應以書面的方式及時撤回要約,有效的要約撤回應在要約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對方,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簽定的要約階段存在以下的風險(1)把要約誤認為要約邀請;(2)要約內容不當;(3)要約撤回不當;由於要約一經對方承諾,合同就宣告成立,這樣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會在雙方間產生約束力。

做為銷售人員在給他人發要約時,一定應注意以上的三個問題,一旦對要約的內容考慮不清楚,或為想和他人簽訂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無法接受的內容寫入要約,這樣一旦對方給予了承諾可能就會給企業造成風險。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約明確了承諾的時間,則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應特別注意的是,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一致,不能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接到對方的要約,應在對方要求的承諾期限進行承諾,並不要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變更。

在承諾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有(1)承諾方式不當;承諾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經書面承諾直接以行為的方式給予承諾,以免給自己造成風險;(2)把新要約當承諾;產生這種原因主要是在承諾的過程對對方的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以至把新要約當成承諾,誤以為合同已經成立,最後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承諾以後,發現承諾對自己不利,則應及時撤回承諾;有效的承諾撤回的方式應以書面的方式做出,並在承諾到達對方之前到達對方,才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諾撤回權可以避免許多的風險。

3、應考慮本方的履約能力

如本方的履約能力能達到擬簽合同約定的要求,則可以簽約,否則應慎重考慮訂立合同,許多的合同欺詐就是利用一方超過履約能力簽定合同後,對方抓住了這一點,向另一方索賠而造成的。

4、合同談判成果的確認

銷售人員在和客戶以要約、承諾的形式反覆接觸並基本達成一致後,應學會以明確,有效的方式對談判成果進行確認,作為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的依據。一般而言,在談到結束以後,應以締約談判備忘錄,締約意向書等形式確認談判成果,以備正式簽訂合同時參照。對於製作的談判文書被確認以後,應對內容進行確認並寫上時間、地點、當事人、談判人,然後由雙方簽字、蓋章,在法律效力上,締約意向書、會談紀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點:

(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終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締約而受到的損失;(2)這些文書有時可以起到補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對有關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而該事項又對合同的履行或者爭議處理不可或缺,那麼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按照這些文書記載的內容處理合同中的有關問題。(3)這些文書有時可解釋合同條款。由於在締約意向書中一般包括已決條款和未決條款兩部分,對於已決條款會直接成為合同中的條款,故在意向書中確定已決條款時應特別的謹慎,千萬不要以為不是正式合同就隨意的承諾,避免在簽定正式合同時給自己造成不利;而對於未決條款由於是雙方的分歧所在,可能會影響正式合同的簽定,故在意向書中應對因未決條款達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定的情況,約定有相應的處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5、合同成立並生效的風險

在正式向對方履行時,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在沒有肯定之前,千萬不要想當然就開始履行合同,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6、合同的形式風險

合同的形式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款的合同外,一般應以書面的形式簽定合同,在以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簽定合同時一定要要求以書面的形式做最後的確認,以避免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合同,千萬不要因為人熟就無視這樣的約定,因為這裡面隱藏了許多的法律風險。

當然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是成立並有效的,但這樣的行為會給企業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風險和麻煩,應當盡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體的風險

(1)**人(比如銷售人員)無權**、超越**權的風險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這種**稱之為表見**,對很多企業都存在潛在威脅。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的銷售人員離開企業後因為手裡還有原來企業的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工作證等能夠讓人覺得他還是企業員工的材料,然後利用這些材料以企業的名義和他人簽定合同;還有就是企業中的員工利用手裡面有這樣的一些材料,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和他人簽定合同,最後這些合同產生的後果,都會由企業來承擔。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就說明公司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約束檔案,在法律上對外並無約束力,其後果最終還是應由企業承擔,但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內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時,一定要對法定代表人違約後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以此達到徹底約束的目的。這是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風險。

產生以上兩類風險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強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這類風險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準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岐意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標的條款中主要包括標的數量和標的質量,在標的數量中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式、數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數量的內容;標的的質量保證條款應包括權利性保證(既對標的物有完全處分權的保證),完整性保證(保證標的以及其配套設施完整、齊備)包括效能性保證(保證標的符合事先約定的指標引數、能夠達到預定的用途與目的),質量檢驗(檢驗質量的機關、方式、方法)維修保證及保證期等,對標的條款應盡可能的準確,具體以確保不發生岐義為原則,最好能根據行業特點提供格式標準合同,在以該合同為基礎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減少合同簽定過程中的隨意性。

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合格,那麼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在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認真搞好主體審查,看對方有沒有資格做這筆交易。看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 信用,經營情況,其專案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一般來說,重要談判 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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