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補償協議

2021-03-04 00:06:24 字數 415 閱讀 8672

甲方: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家屬

1、甲乙雙方確定乙方是因未幹活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對乙方的死亡無任何責任。鑑於曾在工地施工,且乙方家庭生活困難。甲方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自願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

元。2、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及其親屬不得就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補償費用。並不得申請仲裁或起訴。

3、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關人員戶口本、身份證及相關證明。

4、甲方不參與乙方補償款的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本協議簽訂後,就此事一次性了結。以後與甲方的任何人、任何單位無任何關係。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6、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乙方:見證人年月日

施工意外死亡補償賠償協議書AA

甲方包工頭 身份證號 甲方東家 乙方 死者父親 姓名 性別 民族 年月日生,通訊位址身份證號 死者母親 經各方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承諾,是死者的全體被繼承人或接受全體被繼承人委託.有權處理死者的相關善後賠償事宜。二 死者是包工頭雇請的人員,於日在進行裝修施工時,不幸受傷,當場打120搶救...

非工傷死亡補償協議書

六 甲方支付的補償款項由乙方鄒永高全體親屬自行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七 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八 乙方負有對本協議保密的義務,不得將本協議相關內容透漏給其他第三方,如乙方違約,應退還甲方支付的上述費用並賠償甲方損失,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九 本協議自甲 乙雙方簽字或...

意外傷害補償協議書

甲方 受傷學生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鄭翔 十五歲 監護人鄭永福 乙方 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學生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 鄭翔 吉梓豪兩學生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後在本班教室進行摔跤玩鬧時,不幸造成鄭翔右腳脛 腓骨骨折及踝關節滑脫移位。現經通海縣骨傷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