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簽發病假證明書有關的一

2021-03-04 00:04:49 字數 1161 閱讀 6606

(二) 與簽發病假證明書有關的一

般事項(1)負起專業上的責任,注重醫德;簽發的病假證明必須符合專業標準,得發病假。

(2)視乎病人病情的輕重而發出適合的病假日,亦應考慮病人的病情是否影響其工作能。

(3)每一次簽發的病假最長應超過七天;如病情需要,可在病人覆診時再續發病假。

(4)可補發病假。

(5)向病人解釋簽發病假天的依據。

(6)注意須同時遵守《註冊中醫專業守則》的規定,包括可用職權,收受益,以及得發出內容失

實或誤導他人的虛假專業證明等。

(7)病假證明書應包括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診斷、需要休息的日期及日的資、診所及中醫師

的資,如診所名稱、位址、電話、主診中醫師的姓名和簽署、簽發日期等。如屬工傷個案,內容亦應包括病況是否已穩定及是否適宜接受判傷*。(8)如有需要發出懷孕證明書,內容應包括孕婦的姓

名、求診並證實懷孕日期及簽發日期。如孕婦的預產期已確定,則可因應情況加入以下內容:預產期、預計的產前及產後假期(附丙載的建議範

本,只供考)。

(9)註冊中醫如被要求對其判斷作出查證時,有責任提供完整的病紀及醫報告:

(i)病紀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受傷日期及原因(只適用於工傷個案)及病史。此外,每次診證的紀應包括就診日期、診斷、處方、所發出的證明如病假紙、醫報告、轉介信及收據等,以及其發出的日期。如屬工傷個案*,應註明病人的病況是否已穩定及是否適宜接受判傷,以在有關方面(如工處職業醫學

組、法院)要求查核時能提供有關資。

(ii)醫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病人的個人資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職業、就診日期、引致疾病的原因、病況、過往病、診斷、是新的病證/傷患或是舊患發、用藥、給予的治、所給予病假的

日期。如屬工傷個案,內容應另外包括受傷日期、引致傷患的原因、所給予病假是否與某次傷患有關、用藥是否用以直接治該傷患、病況是否已穩定及是否適宜接受判傷。

(10)如有需要發出診收據,內容應包括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診斷、診、診所及中醫師的資,

如診所名稱、位址、電話、主診中醫師姓名和簽署等,以及簽發日期。如屬工傷個案,而主診中醫師向其治的病人配發、施用或供應中藥材或中成

藥,則收據上應分別明診及藥費。

* 有關工傷個案的雇員補償事宜,請直接絡工處雇員補償科(電話:2852 3707);有關肺塵埃沉著病的雇員補償事宜,請直接絡工處肺塵埃沉著病補償辦事處(電話:2852 4821)。

病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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