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醫藥發20193號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

2021-03-03 23:58:36 字數 2126 閱讀 9699

第四章煎藥操作方法

第十二條煎藥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待煎藥物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一般不少於30分鐘。

煎煮開始時的用水量一般以浸過藥面2-5厘公尺為宜,花、草類藥物或煎煮時間較長的應當酌量加水。

第十三條每劑藥一般煎煮兩次,將兩煎藥汁混合後再分裝。

煎煮時間應當根據方劑的功能主治和藥物的功效確定。一般藥物煮沸後再煎煮20-30分鐘;解表類、清熱類、芳香類藥物不宜久煎,煮沸後再煎煮15-20分鐘;滋補藥物先用武火煮沸後,改用文火慢煎約40—60分鐘。藥劑第二煎的煎煮時間應當比第一煎的時間略縮短。

煎藥過程中要攪拌藥料2-3次。攪拌藥料的用具應當以陶瓷、不鏽鋼、銅等材料製作的棍棒為宜,攪拌完一藥料後應當清洗再攪拌下一藥料。

第十四條煎藥量應當根據兒童和**分別確定。兒童每劑一般煎至100-300毫公升,**每劑一般煎至400-600毫公升,一般每劑按兩份等量分裝,或遵醫囑。

第十五條凡註明有先煎、後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湯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藥飲片,應當按照要求或醫囑操作。

(一)先煎藥應當煮沸10-15分鐘後,再投入其它藥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後下藥應當在第一煎藥料即將煎至預定量時,投入同煎5-10分鐘。

(三)另煎藥應當切成小薄片,煎煮約2小時,取汁;另燉藥應當切成薄片,放入有蓋容器內加入冷水(一般為藥量的10倍左右)隔水燉2-3小時,取汁。此類藥物的原處方如係複方,則所煎(燉)得的藥汁還應當與方中其它藥料所煎得的藥汁混勻後,再行分裝。某些特殊藥物可根據藥性特點具體確定煎(燉)藥時間(用水適量)。

(四)溶化藥(烊化)應當在其它藥煎至預定量並去渣後,將其置於藥液中,微火煎藥,同時不斷攪拌,待需溶化的藥溶解即可。

(五)包煎藥應當裝入包煎袋閉合後,再與其他藥物同煎。包煎袋材質應符合藥用要求(對人體無害)並有濾過功能。

(六)煎湯代水藥應當將該類藥物先煎15-25分鐘後,去渣、過濾、取汁,再與方中其它藥料同煎。

(七)對於久煎、沖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藥物,應當按相應的規範操作。

先煎藥、後下藥、另煎或另燉藥、包煎藥、煎湯代水藥在煎煮前均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一般不少於30分鐘。

第十六條藥料應當充分煎透,做到無糊狀塊、無白心、無硬心。

煎藥時應當防止藥液溢位、煎幹或煮焦。煎幹或煮焦者禁止藥用。

第十七條內服藥與外用藥應當使用不同的標識區分。

第十八條煎煮好的藥液應當裝入經過清洗和消毒並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內,嚴防汙染。

第十九條使用煎藥機煎煮中藥,煎藥機的煎藥功能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應當在常壓狀態煎煮藥物,煎藥溫度一般不超過100℃。煎出的藥液量應當與方劑的劑量相符,分裝劑量應當均勻。

第二十條包裝藥液的材料應當符合藥品包裝材料國家標準。

第五章煎藥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煎藥室應當由藥劑部門統一管理。藥劑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煎藥室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藥劑部門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煎藥室工作制度和相關裝置的標準化操作程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式應當裝訂成冊並張掛在煎藥室的適宜位置,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煎藥人員在領藥、煎藥、裝藥、送藥、發藥時應當認真核對處方(或煎藥憑證)有關內容,建立收發記錄,內容真實、記錄完整。

每方(劑)煎藥應當有乙份反映煎藥各個環節的操作記錄。記錄應保持整潔,內容真實、資料完整。

第二十四條急煎藥物應在2小時內完成,要建立中藥急煎制度並規範急煎記錄。

第二十五條煎藥裝置設施、容器使用前應確保清潔,要有清潔規程和每日清潔記錄。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裝置、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煎藥室應當定期消毒。洗滌劑、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符合《食品工具、裝置用洗滌衛生標準》(gb14930.1)和《食品工具、裝置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gb14930.

2)等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得對裝置和藥物產生腐蝕和汙染。

第二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的盛藥器具原則上應當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後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對重複使用的盛藥器具應當加強管理,固定專人使用,且嚴格消毒,防止交叉汙染。

第二十七條加強煎藥的質量控制、監測工作。藥劑科負責人應當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對煎藥工作質量進行評估、檢查,徵求醫護人員和住院病人意見,並建立質量控制、監測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23年印發的《中藥煎藥室管理規範》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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