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院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執業、誠信服務,根據《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資訊,是指本單位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以及其他與醫療衛生服務有關的資訊。
第三條本單位成立資訊公開工作(院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本單位資訊公開工作,財務、醫務、藥劑和裝置科等職能科室依據本制度規定,做好各自資訊的公開工作。
第四條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責:
(一)承辦本單位資訊公開事宜,並對公開的資訊向公眾進行必要的解釋;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單位提出的資訊公開申請;
(三)採集、維護和更新本單位的資訊;
(四)對本單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公開資訊,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式規範。
若發現與自身相關的、可能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及時發布準確的資訊予以澄清。
第六條建立健全資訊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式。資訊公開前,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章公開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資訊實行主動公開: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單位設定、職能、工作規則、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八條下列資訊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洩露的;
(三)屬於智財權保護內容的;
(四)屬於可用於識別個人身份的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不屬於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法定許可權內的資訊;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公開的資訊。
第三章公開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資訊公開的方式:宣傳資料、公示欄、電子觸控螢幕、電子螢幕、資訊公開服務、監督****或投訴接待日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資訊的方式。
第十條向特定服務物件提供的資訊,可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提供查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資訊,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資訊的,採用書面形式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採用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形式提交申請的,通過**形式加以確認。
獲取資訊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位址、****、所需資訊內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條本單位在收到申請後及時登記,並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覆或者提供資訊:
(一)申請資訊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資訊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單位掌握的資訊或者該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資訊擁有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者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五)對於同一申請人重複向本單位申請獲取同一資訊的,本單位已經作出答覆且該資訊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六)本單位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的資訊,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本單位收到資訊獲取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單位資訊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本單位向申請人提供資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無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條本單位向申請人提供資訊,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本單位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職能科室資訊公開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納入年度績效綜合考評專案。
第十八條各有關職能科室實行資訊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院長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本單位資訊(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向本單位職工公開資訊工作按照院務公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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