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理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

2021-03-03 23:06:55 字數 1591 閱讀 8855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本科教學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和《福建省高等學校教學常規管理規範(試行)》的精神,學院成立教學工作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在分管教學副院長領導下,對學院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開展規劃、指導、審議和評價等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由分管教學的副院長、教務處處長、副處長、各教學單位負責人以及部分學科的專家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書長一名,委員數量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

第四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委員均為兼職,其聘任條件:

1.有高階職稱或博士學位;

2.有較豐富的高校教學與教學管理工作經驗;

3.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

4.熱心學校的教學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奉獻精神。

第五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屆內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組**員進行調整和充實。

第六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有意見發表權、投票表決權和會議動議權。

第七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有參加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接受會議布置的工作的義務,對不宜公開的議事內容有保密的義務。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主任委員或召集人請假並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第八條教學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教務處,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教學工作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性專題評議組或審議組。

第三章教學工作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審議和論證學校的教學及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教學改革方案。

2.審議學校的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審核、通過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工作評估等教學基本建設工作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3.圍繞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對重大專案的立項與建設進行專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與建議。

4.參與評審、鑑定和推薦教學改革研究專案、各類教學獎等。

5.督促、檢查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況。處理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審查的申訴案件。

6.審議學校規章制度規定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教學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十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會議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在每學期的期初、期中、期末應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審議教學工作計畫、執行檢查和總結情況。根據教學工作需要,由學院分管院長或職能管理部門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建議,可以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第十二條與會委員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方可舉行。教學工作委員會決策重大教學問題前應進行充分討論,投票表決時應有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全體委員會會議及專門委員會會議都應有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教學工作委員會每學期進行一次工作小結,並向學院院務會匯報工作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系(部)應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分委員會。各系(部)分委會由系(部)領導、教研室主任、具有高階職稱的教師代表和教學秘書等5~9人組成,系(部)主任兼任分委會主任。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廈門理工學院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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