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學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

2021-04-10 10:53:14 字數 1650 閱讀 2569

淮工院發〔2005〕4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院實驗室建設和實驗室管理,提高我院實驗室工作的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有關精神和《淮海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隸屬於淮海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在組織和業務上受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並對院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上級管理部門和我院有關實驗室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推動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工作的開展,深化實驗教學體系改革,努力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和實驗教學質量。

第四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指導全院實驗室建設、實驗教學管理、大型精密儀器裝置購置及使用和管理、實驗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學術機構。

第五條各系(院)、部應成立系級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系(院)、部主任(院長)領導,在各系(院)、部內部組織活動。

第二章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分管院長、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具有一定學術造詣、治學嚴謹、熱愛實驗室工作的學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一人。

1、實驗室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實驗室工作的院長兼任;

2、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處長兼任;

3、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由委員會中產生。

4、如實驗室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未滿出現人事變動時,繼任領導自行繼任相應職務。

第八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具體日常工作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三年。委員在職期間,如因工作調動、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可進行調整或增補。

第十條各系(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各系(院)組建,報院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研究實驗室建設等工作。工作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十二條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表決時,可採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章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制定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章程,確定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第十四條研究**學校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理論、方法,總結交流實驗室工作經驗,促進實驗室工作的開展。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和實驗室建設及發展要求,審議實驗室建設規劃和提出重大的實驗教學改革方案。

第十六條研究**學校實驗室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對院、系(院)級各類教學、科研實驗室的建立、合併、撤銷進行論證和審查。

第十七條研究**實驗室技術隊伍結構及配備方案,對實驗技術人員的培養、合理定編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八條審議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並對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審議實驗室建設經費分配方案,檢查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實驗室建設計畫的執**況。

第二十條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裝置的購置進行論證和決策,對大型儀器裝置的使用進行效益評估。

第二十一條負責實驗室建設專案的檢查驗收,參與實驗室的各項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廣泛收集各級各類人員對實驗室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將意見和建議提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或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學校審批後生效。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廈門理工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本科教學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 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 和 福建省高等學校教學常規管理規範 試行 的精神,學院成立教學工作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教學工作委員會在分管教學副院長領導下,對學院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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