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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人員和員工廉潔從業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規定,結合*******(以下簡稱「公司」)管理需要,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和員工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公司反腐倡廉建設,保障公司資產、資金運作安全和公司員工從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和全體員工。
本規定中「領導人員」特指公司領導班子人員,各二級單位、各子公司領導班子人員,各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公司員工」指包括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在內的所有公司員工。
第三條公司倡導全體員工堅守公司「厚德豐業、篤行立人」的倫理理念,以更高的道德標準和職業操守要求自己,做到時常自省、自警和自律。
第二章公司員工廉潔從業「十不准」規定
第四條不准向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介紹分包商、工程裝置和推銷工程物資。
第五條不准兼職擔任與公司有業務關係單位的顧問、諮詢等職務。
第六條不准公司員工及員工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在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中投資入股。
第七條不准在公司招標投標活動中利用工作便利,洩露機密或給予傾向性暗示,影響招標投標結果。
第八條不准借用與有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單位住房、交通工具等供個人使用。
第九條不准在公司經濟活動和業務往來中收取對方回扣、佣金、中介費、禮金、貴重禮品以及有價**等。如員工收到確因無法退回的財物,要及時上交公司紀委登記入賬,不得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條不准擅自接受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或個體客戶提供的高檔娛樂消費、宴請、旅遊、出差等活動。
第十一條不准在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或個體客戶處報銷或處理個人費用。
第十二條不准在公司及流域各專案辦公區、生活營區內賭博和參與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單位人員參加的賭博活動。
第十三條不准參與有悖社會道德規範的活動。
第三章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十不得」規定
第十四條不得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第十五條不得授意、指使、強令公司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公司財務制度的活動。
第十六條不得擅自決定處理公司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裝置等)和擅自決定捐助贊助事宜。
第十七條不得接受、索取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及服務物件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第十八條不得委託他人投資**、**或者以其它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
第十九條不得利用職務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營利活動和職務晉公升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不得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不得在特定關係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不得奢侈超標職務消費或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範圍。
第二十二條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學歷、榮譽、職稱或者其它利益。不得利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藉機斂財或造成不良影響。
第二十三條不得從事有悖社會道德、破壞公司形象和聲譽的活動。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公司各級黨組織書記、各單位負責人均為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級領導人員除了要同時嚴格遵守第二章中「十不准」規定和第三章中「十不得」規定外,還要按照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按管理許可權承擔好下屬員工貫徹廉潔從業規定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規定,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黨務、廠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公司紀檢監察機構要對各級領導人員和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廉
潔教育,建立健全公司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同時通過專項治理等形式對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和員工廉潔從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公司員工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和線索可通過多種途徑向公司紀委舉報。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將落實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列入各級領導人員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職工評議和職務聘任時的重要內容。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在受聘職務時,無論是否另有形式,都意味著向公司做出了廉潔從業承諾。
第三十條員工廉潔從業情況將作為員工績效考評、崗位晉公升、年度評優等考核的重要條件之一。員工在晉公升管理崗位或從事公司重要經濟活動崗位工作前,相應單位負責人要對該員工開展廉潔談話。
第五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和員工違反本規定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條款並經核實的,則視情節輕重,由公司按照管理許可權相應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扣發績效、降職、免職、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於違規的共產黨員,則同時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受到降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在公司內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崗位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公司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十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崗位職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黨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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