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支付保障措施

2021-03-03 22:37:15 字數 2507 閱讀 3922

一、強化源頭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鐵路、水利、電力、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活動的各類工程施工企業、專業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於工程開工前必須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手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比例按單項工程合同總造價的0.5%-0.8%繳納。

已開工的工程專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的,要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補繳。不按規定補繳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建設、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完工後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表》。

新開工的工程專案,由建設、交通、水利部門在審查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告知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企業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後方可領取施工許可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用於墊付農民工被拖欠、剋扣的工資。

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期間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經農民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後,可從工資支付保障金中墊付農民工被拖欠、剋扣的工資,並相應衝減農民工所在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保障金。工資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成建設單位(業主)從應付該企業工程款中墊付,在工程結算時予以扣除;應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剋扣、拖欠的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向施工企業追繳被剋扣、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工程交工後,由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兩個月核心查施工企業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還給施工企業。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對違規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的,要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用工管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被招用人員的勞動報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並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書面記錄支付的數額、時間、物件,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由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

繼續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由施工企業在銀行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帳戶,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時制度和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嚴禁違法安排農民工超時工作。確因建設施工需要安排農民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的,應按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加強合同管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分包行為

建設工程專案承包方、發包方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嚴禁違法定價、低於成本定價、**欺詐等違法行為。建設工程專案要實行按實際進度支付、分階段結算工程款制度。建設單位(業主)必須按照工程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業指定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建設單位(業主)因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業主)負直接責任。

實行分包的工程專案,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按月支付工資條款,並加強對分包單位發放工資的監管。總承包企業不得非法轉包或將分包工程發包給無用工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將承擔清償工資連帶責任。

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建設協議時,應在協議中明確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的責任,並督促施工企業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在工程開工後10日內,將工程地點、施工期限、承包企業名稱書面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四、明確職責分工,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施工企業工資發放情況實行全程監控,主動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辦理社會保險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要認真調查核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從速從快從重處理。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建設、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格把關,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對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且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該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解決。要監督工程分包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要督促業主和總包單位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

要督促總包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責任。因建設單位(業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築業企業拖欠工資的,暫停其新建專案的發包資格,建設單位(業主)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施工企業惡意拖欠、剋扣工資的,暫停其參加新建專案投標資格,凡未妥善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在企業資質年檢中不予通過,情節嚴重的採取其他法律手段強制執行。

信訪部門要認真接待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勞動保障部門處理農民工工資事件的情況要及時向信訪部門反饋。

公安部門要協助處理與農民工工資問題相關的突發事件,及時查處以詐騙手段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逃逸案件。

司法部門要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政部門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清欠治欠工作專項經費,並探索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準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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