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系統規範要求

2021-03-03 22:06:14 字數 3245 閱讀 3201

第3.1.19條起重機軌道的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執行。跪倒的伸縮縫或斷開處,應採用足夠截面的跨接線連線,並應形成可靠通路。

當有不導電灰塵沉積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輪與軌道不可靠的電氣連線時,宜增設一根接地用滑觸線。

當起重機裝在露天時,其軌道除採取上述措施外,且應使其接地點不少於兩處

第3.0.1條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外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一、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二、電力裝置傳動裝置;

三、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四、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五、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六、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七、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八、在非瀝青地面的居民區,無避雷線小接地短路電流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和鋼筋混凝土桿塔;

九、安裝在配電線路桿塔上的開關裝置、電容器等電力裝置;

十、控制電纜的外皮。

第3.0.2條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不接地或接零:

一、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面的乾燥房間內,交流額定電壓380伏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440伏及以下的電力裝置外殼,但當維護人員可能同時觸及電力裝置外殼和接地物件時除外;

二、在乾燥場所,交流額定電壓127伏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10伏及以下的電力裝置外殼;

三、安裝在配電屏、控制屏和配電裝置上的電氣測量儀表、繼電器和其他低壓電器等的外殼,以及當發生絕緣損壞時,在支援物上不會引起危險電壓的絕緣子金屬底座等;

四、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架構上的裝置,如套管等(應保證電氣接觸良好);

五、額定電壓220伏及以下的蓄電池室內的支架;

六、與已接地的工具機機座之間有可靠電氣接觸的電動機和電器的外殼。

第6.0.6條中性點不接地的低壓電力裝置,接地線的截面應按相線允許載流量確定。

接地幹線的允許電流不應小於供電網中容量最大線路的相線允許載流量的1/2;單獨用電裝置,接地線的允許電流不應小於供電分支線相線允許載流量的1/3。

中性點不接地的低壓電力裝置,接地線的截面,一般不大於下列數值:

鋼 100平方公釐

鋁 35平方公釐

銅 25平方公釐

第6.0.8條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裝置,另設接地線或零線宜與相線一起敷設,如已利用第5.

4.1條所列的設施作接地線,其另設接地線的鋼接地線截面一般不大於160平方公釐。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裝置,接地線的截面一般不大於下列數值:

鋼 800平方公釐

鋁 70平方公釐

銅 50平方公釐

第6.0.13條接地線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鋼接地線連線處應焊接。如採用搭接焊,其搭接長度必須為扁鋼寬度的2倍或圓鋼直徑的6倍。

架空線零線的連線,可採用與相線相同的連線方法。

潮濕的和有腐蝕性蒸氣或氣體的房間內,接地裝置的所有連線處應焊接。如不能焊接,可採用螺栓連線,但應採取可靠的防鏽措施。

二、接地線與接地體的連線,宜採用焊接。接地線與裝置的連線,可採用螺栓連線或焊接。用螺栓連線時應設防松螺帽或防鬆墊片。

三、接地線與管道等伸長接地體的連線處,應焊接。如焊接有困難,如用卡箍,但應保證電氣接觸良好。

連線地點應選在近處,並應在管道檢修而可能斷開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仍能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管道上的表計和閥門等處均應裝設跨接線。

第6.0.14條直接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主變壓器、旋轉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連線應採用單獨的接地線。

第4.2.1條低壓電力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歐。

第四節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

第4.4.1條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中,無避雷線的高壓電力線路在居民區的鋼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金屬桿塔應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30歐。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和高、低壓線路共桿的電力網,其鋼筋混凝土杆的鐵橫擔和金屬桿應與零線連線,鋼筋混凝土杆的鋼筋宜與零線連線。與零線連線的電桿可不另作接地。

中性占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其鋼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金屬桿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於50歐。

瀝青路面上的高、低壓線路的鋼筋混凝土杆和金屬桿塔以及已有執行經驗的地區,可不另設人工接地裝置,鋼筋混凝土杆的鋼筋、鐵橫擔和金屬桿塔,也可不與零線連線。

第4.4.2條三相三芯電力電纜的兩端金屬外皮均應接地。

變電所內電力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主接地網接地。與架空線路連線的單芯電力電纜進線段,首端金屬外皮應接地;如果在負荷電流下,末端金屬外皮上的感應電壓超過60伏,末端宜經接地器或間隙接地。

第五節其他電氣裝置

第4.5.1條由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供電的電弧爐裝置,其外殼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歐;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不應超過10歐。

第4.5.2條 x光裝置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可與車間接地幹線相連線。

如高電壓發電器在x光裝置內,則僅將x光裝置的外殼接地。如高電壓發生器與x光裝置分開設定,則高電壓發生器的接地端子應首先與x光裝置的外殼相連線,然後再接到接地幹線或接地體上。x光管外包金屬體和金屬支架均應接地。

第7.0.2條攜帶式用電裝置的接地芯線,應採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不應小於1.5平方公釐。

第6.4.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採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二、安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執行。

計算機機房防靜電的有關規定:

第6.3.1條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採用導電膠與建築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

0x107~1.0x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第6.3.2條主機房內採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製成。

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6.3.3條主機房內的工作檯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x107~1.0x1010ω.cm。

第6.3.4條主機體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檯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靜電接地的連線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檯面採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於10cm2。

第6.3.7條、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線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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