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規定

2021-03-04 09:59:02 字數 2326 閱讀 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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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接待的有關規定

為落實廉政建設的有關精神,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活動,根據公司實際,就公務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接待範圍:

上級機關領導、各部門領導和友好協作單位領導,以及公司特邀專家、學者等。

二、接待原則:

1、接待工作必須以有利於工作和事業的發展,以提高辦事效率為前提:熱情、周到、文明禮貌,杜絕鋪張浪費的現象。

2、接待工作由綜合管理部歸口管理。司屬各部門須承擔相應的接待任務:

(1)上級部門、協作單位領導來我司視察、訪問、調研或交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協調安排我司主要領導或相關分管領導接見或陪同。

(2)上級部門、兄弟單位副職領導來我司訪問、調研或交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接待或協調我司對口部室負責接待,並協調安排相關主管領導接見。

(3)上級部門、兄弟單位下屬部門負責人到我司調研、交流,由司屬部室負責對口接待。

(4)需要公司領導參與的公務接待活動,有關部門應提前與綜合管理部聯絡,並報送有關書面材料。綜合管理部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提出意見報請公司領導批示,並及時將安排情況通知有關單位。

(5)對於重要的訪問交流活動,有關接待部門要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做好宣傳報道。

三、接待標準:

1、餐飲

(1)餐飲標準:例行公事的一般工作人員,招待標準為20-25元/人(含酒水);一般性業務往來,每餐招待標準為30元-35元/人(含酒水);貴賓或省、市重點專案專家每餐招待標準為45-5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5—12元,一般按下限執行。

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況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況需用酒由公司領導審批,綜合管理部按標準安排用酒,每餐不超過2瓶。

(2)來客一般均安排在公司食堂就餐,特殊情況時可安排在外面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標準。公司食堂要加強管理,按規定標準優惠,搞好優質服務。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據需要,每批客人原則上只宴請一次,餐飲費用不超過下限標準。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門可安排1—2名人員陪餐。

公司名義的宴請,陪餐人員一般不超過5人。

(4)陪餐人員餐飲標準與屆時接待的客人標準等同。在客人就餐時,確因工作、服務需要不得離開工作的人員,可安排臨時工作餐。其標準為校內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用菸

一般情況下來客招待不用煙,公司重大活動需用煙由公司領導批准,綜合管理部負責定標準招待。

3、住宿

(1)公司一般不負擔來客的住宿費。接待部門可根據客人的要求,主動幫助選擇合適的住宿地點。

(2)公司特邀而需負擔住宿費的客人,統一由綜合管理部安排。

4、交通

(1)公司來客交通費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負擔交通費用的客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公司一般不負擔來客的觀光旅遊費用。

5、娛樂活動

不為公司來客舉行專場舞會,不准用**包租歌廳、舞廳和從事卡拉ok高消費等休閒娛樂活動。

6、禮品贈送

原則上不向客人贈送禮品。對特殊客人需要贈送者,由公司領導審定贈送物件及標準,安排綜合管理部落實。一般贈送宣傳公司的紀念品,或適量的土特產。

四、接待審批:

1、為有效控制經費費開支,貫徹公開、節儉的原則,嚴格實行登記制度。接待部門事先要認真填寫「客餐審批單」,將客人單位、職務、人數、目的、任務和時間、接待費數額填寫清楚。專題業務會議或大型活動要事先定好接待計畫請示。

2、凡以公司名義接待客人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填寫「客餐審批單」,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呈報公司領導批准。

3、以部室名義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門負責人填寫「客餐審批單」,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呈報公司領導批准轉綜合管理部安排落實。承辦專題會議或大型活動的接待計畫和特殊原因需超標安排者,需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

4、綜合管理部為我司公務活動接待工作綜合協調部門。凡申請使用公司經費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應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到指定的地點就餐、住宿。具體接待工作仍由該接待部門負責。

5、公司內部上下級之間及各部門之間,不得借任何名義用**進行互相宴請。

五、經費結算:

1、實行一批客人一次結算的辦法。由接待部門持就餐收據和「客餐審批單」到財務審計部結算報銷。對未有「客餐審批單」以及審批計畫外部分不予報銷。

2、就餐收據的審簽手續同於「客餐審批單」的審批手續。

六、其他:

1、各有關接待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循接待原則,認真做好上級領導等客人的接待服務工作。

2、公司接待費用開支情況原則上每月向總經理報告一次。對巧立名目、擅自利用**吃喝的部室及負責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和經濟處罰。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帶頭。

七、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客餐審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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