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察制度

2021-03-04 09:58:14 字數 2731 閱讀 9327

海天消防企業監

察制度序言

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考核體系的良好執行與良好運轉,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更好的服務於生產與經營,為企業二次創業打下堅實基礎,現經公司領導層研究決定,正式成立公司監察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正常經營、管理秩序,提高各部門執行力及效能,充分發揮企業中監察職能作用,促進公司員工克己奉公,遵章守規,根據企業現階段發展規劃,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制度。

第二條公司監察部是公司行使監察職能的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及其員工執行公司政策、流程、決定、指令的情況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察。

第三條監察部對公司和綜合辦公室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事項受公司綜合辦公室領導。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現階段適用公司規章制度的前提下人人平等。

第五條監察工作實行監察部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整改、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監察工作建立舉報和申訴制度。

第七條監察部在公司綜合辦公室領導下,主管公司的行政以及各崗位的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

第八條監察部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遵章守規,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九條監察人員依章開展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辦公,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二章監察工作主要職責

第一十條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及其員工遵守和執行公司規章、政策、決定、指令及公司規章制度中的問題。

第一十一條受理對公司各部門及其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檢查、檢舉。

第一十二條調查處理公司各部門及其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以及違反行政指令的行為。

第一十三條協助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調查處理公司各部門及其員工違反規章制度以及違反崗位職責要求的行為。

第一十四條受理公司員工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保護各部門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一十五條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公司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損害企業利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十六條對違反行政指令的,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作出給予提醒、警告、罰款、開除或撤職處分的監察決定。

第三章監察部的許可權

第十七條監察部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 監察部在調查員工行為時,可以暫予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相關規定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時應當向檔案、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材料開列清單,並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監察部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

(三) 監察手段採取不定時,不定崗,全天隨機抽查方式;

(四) 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員工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有權告知直接上級領導;

(五) 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員工停止違反規章制度和行政指令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 拒不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以及違反崗位要求,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 給公司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 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四) 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十九條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章應當給予提醒、警告、罰款、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監察部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部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一條監察部對監察事項涉及的部門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監察部對檢舉重大違章、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監察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門根據企業階段性規劃以及公司綜合辦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監察計畫及實施方案。

第二十四條對於需要查處的重大事項,要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規、違章行為,需要給予處分的,要立案並呈報公司領導和綜合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條監察部工作人員在調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部門和員工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監察部工作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監察事項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監察部申請複查,監察部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總經辦申請複核並作出複核決定。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處罰級別分為四個等級:提醒,警告,罰款,開除(罰款金額50-200元);被監察的部門和員工違反相關崗位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部門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分;

(一) 上班期間,有擅自離崗、脫崗現象的;

(二) 上班期間,玩忽職守以及做其他與工作不相干的;

(三) 未按時上、下班、開例會遲到早退的;

(四) 車間違規操作,造成安全隱患的;

(五) 利用職權包庇違規、違章行為的;

(六) 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七) 以及其他相關違規違紀行為(補充)。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六章附則

附:1.處罰通知單

2.監察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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