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技術規定

2021-03-04 09:56:56 字數 4913 閱讀 2374

一、工業源調查範圍及重點調查物件的確定原則

(一)工業源調查範圍

工業源調查範圍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業,3個門類39個行業的產業活動單位(不含軍隊產業活動單位)。

產業活動單位包括(1)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工業企業生產單位;(2)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但實際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有或可能有汙染物產生的產業活動單位。

調查物件按照屬地原則確定,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劃分屬地的基本區域。

(1)大型聯合企業所屬二級單位,一律納入該二級單位所在地調查。

(2)同一企業分布在不同區域的廠區,納入各廠區所在區域調查。

(二)重點調查工業源的篩選與確定原則

1、以2023年第一次全國汙染源普查資料庫為總樣本,按照以下原則確定2023年度動態更新重點調查單位初步名單,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件的即納入動態更新重點調查範圍:

(1)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排放量,按單因子降序排列佔地區(市)85%排放量的工業企業;或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產生量按單因子降序排列佔地區(市)65%產生量的工業企業。

(2)有廢水重金屬(砷、鎘、鉛、汞、鉻)產生的企業。

(3)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10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4)危險廢物產生量50噸及以上的企業。

(5)自來水生產與**業(4610)、水力發電(4412)、土砂石開採業(1011~1019)不納入動態更新的重點調查企業範圍。

2、按照以上原則、以地區(市)為基本單元統一篩選2023年動態更新重點調查單位初步名單。若有個別區縣無重點調查企業,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補充動態更新重點調查企業。

3、各地市在重點調查企業初步名單的基礎上,根據以下原則補充新增企業、刪除關閉企業,調整、形成2023年度動態更新重點調查單位最終名錄庫:

(1)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作為新增排汙企業納入重點調查:

①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建已驗收的企業納入本次調查;投入試生產、試執行,已造成事實排汙累計30天及以上的新建專案,納入本次調查;試生產、試執行不足30天的新建專案,不納入本次調查。

②上述新增企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項汙染物的排放量,若大於該地市該項汙染物85%排放量篩選企業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項汙染物任何一項2023年產生量大於該地市該項汙染物產生量65%的企業中最低值,或危險廢物產生量≥50噸,或重金屬產生量﹥0,須納入重點調查單位範圍。

(2)關停、關閉企業的刪、存原則:

①在2023年度停產的產業活動單位,納入本次調查。

②2023年1月1日以前關閉的產業活動單位,不納入本次調查。

二、調查內容

(一)重點調查工業源調查內容

1、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位置資訊、****、經濟規模、登記註冊型別、行業分類等;

2、主要產品、主要原輔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關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況,包括排水去向資訊;

4、各類產生汙染的設施情況(包括鍋爐、爐窯等),以及各類汙染處理設施建設、運**況等;

5、廢水和廢氣汙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

6、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

7、汙染源監測結果。

(二)調查汙染物種類

1、廢水調查汙染物種類

包括: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砷、總鉻、六價鉻等。

2、廢氣調查汙染物種類

包括:廢氣排放量、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體廢物調查種類

固體廢物調查種類包括: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企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按照環境保護部2023年第1號令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填報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

(三)廢水汙染物排放量界定

2023年度動態更新調查工業源廢水汙染物排放量為最終排入外環境的量。

排水去向型別為e(城鎮汙水處理廠)、h(進入其他單位)和l(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的重點調查單位,其廢水汙染物排放量為經汙水處理廠(或其他單位)處理、削減後的排放量。其廢水汙染物排放量可通過工業企業的廢水排放量與汙水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平均出口濃度計算得出;若無汙水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出口濃度監測資料,則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其他方法進行核算。

對於排水去向型別為e(城鎮汙水處理廠)的企業,不考慮城鎮汙水處理廠對其重金屬的削減,其重金屬(砷、鎘、鉛、汞、鉻)排放量一律按企業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報。

排水去向型別為l(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和h(進入其他單位)的企業,根據接納其廢水的單位廢水處理設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屬的工藝,確定重金屬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它單位)廢水處理設施具有去除重金屬的工藝,則按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它單位)出口廢水重金屬濃度及接納廢水量核算排放量;

若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它單位)廢水處理設施無去除重金屬的工藝,則該企業重金屬排放量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三、汙染物產排量的核算方法

1、火電企業和工業鍋爐的二氧化硫產生量、排放量採用物料衡演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產生量為:

二氧化硫產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含硫率×硫的轉化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產生量×(1-綜合脫硫效率)

式中:綜合脫硫效率=脫硫設施脫硫效率×投運率,脫硫設施脫硫效率和投運率按環保部門核查核定的結果進行核算。含硫率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權平均值。

2、國控重點汙染源安裝自動**監測系統並經過地市級及以上環保部門的驗收,且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規定通過資料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資料,可用於汙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有效性審核認定要求參考上文執行。使用自動監測資料核算汙染物排放量的企業,應保留2023年全年監測資料備查。

不能提供全年自動監測資料的,其核算的排放資料不予認可。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工業源汙染物產生、排放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監測法、產排汙係數法及物料衡演算法核算。

4、不同方法核算結果出現差異時的校核及取值原則

不同的汙染物可根據核算方法的適用性和資料的可獲得性,採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汙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同時用其他的方法進行校核,並以核算結果較大的最終核定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5、使用監測資料核算產排汙量的原則

實際監測法是依據實際監測的調查物件產生和外排廢水、廢氣(流)量及其汙染物濃度,計算出廢氣、廢水排放量及各種汙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滿足有效性認定要求的監測資料,方可用於核算汙染物的產生、排放量。

(1)監測資料有效性認定

①監督性監測資料

由縣(區)及以上環保部門按照監測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監督監測得到的資料。實際監測時企業的生產工況符合相關監測技術規定要求,廢水汙染物年監測頻次達到4次以上,廢氣汙染物年監測頻次達到4次以上;並且至少每季度1次。季節性生產企業,在監測期內有4次監測資料,或每月監測1次。

監測因子至少包含廢氣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資料。若廢水流量無法監測,可使用企業安裝的流量計資料。

②自動**監測資料

按本規定第三條第2款認定資料有效性。

③驗收監測資料

縣(區)及以上環保部門對新建專案、限期治理專案進行驗收監測得到的資料,並且驗收後企業的生產產品、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和治汙設施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且執行狀況良好。

(2)監測資料使用原則

按照以下優先順序使用監測資料核算汙染物產生、排放量:

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資料、監督性監測數、驗收監測資料。

(3)產、排汙量的計算原則

①廢水汙染物產排汙量

有累計流量計的可按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和年累計廢水流量計算得出;沒有累計流量計的,按監測的瞬時排放量(均值)和年生產時間進行核算。

②廢氣汙染物產排汙量

通過監測的瞬時排放量(均值)和年生產時間進行核算。

6、產排汙係數法核算產排汙量的原則

(1)原則上統一採用重新調整、修訂的《產排汙係數手冊》。

(2)根據產品、生產過程中產排汙的主導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規模等,選用相對應的產排汙係數,結合本企業原、輔材料消耗、生產管理水平、汙染治理設施運**況,確定產排汙係數的具體取值,依據本企業2023年度的實際產量,核算產、排汙量。

(3)《產排汙係數手冊》中沒有涉及的行業,可根據企業生產採用的主導工藝、原輔材料,模擬採用相近行業的產排汙係數進行核算。

(4)企業生產工藝、規模、產品或原料、汙染治理工藝等確實與係數手冊所列不能吻合的,或係數手冊中沒有覆蓋的行業且又無法模擬的,各地可根據當地企業已有監測資料或其它可靠資料、資料,核算出相應的係數,將係數及核算方法報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備案後,使用該係數及核算方法核算汙染物產生、排放量。

7、物料衡演算法核算產排汙量的原則

物料衡演算法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衡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變化情況進行定量分析的一種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總和=產出物料量總和=主副產品和**及綜合利用的物質量總和+排出系統外的廢物質量(包括可控制與不可控制生產性廢物及工藝過程的洩漏等物料流失)。

採用物料衡演算法核算汙染物產生和排放量時,應對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況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從物料平衡分析著手,對企業的原材料、輔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產工藝過程進行綜合分析,使測算出的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情況。

使用物料衡演算法核算產排汙量,企業應將核算依據、引數、物質轉換關係、計算方法等作為調查表附件,一併報送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

四、工業源非重點調查部分估算方法

1、非重點調查工業源的估算指標

2023年動態更新調查工業源非重點估算的指標包括以下指標:工業用水量(取水總量、重複用水量),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cod、氨氮排放量、煤炭消費量(其中,用作原料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量),煙塵、粉塵、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傾倒丟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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