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認定與第三方擔保

2021-03-03 21:53:06 字數 2328 閱讀 5372

2023年3月22日,某典當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了乙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借款人民幣6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止(借款具體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予以確認),借款期內及借款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當,屆時雙方另行簽署《續當憑證》和《房地產價款抵押變更合同》,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繼續有效。借款月利率為2.

2%;並約定某食品公司將其位於某市某區某路某號(二層)的房屋抵押給某典當公司。

簽訂合同當日,某食品公司用其上述抵押的房地產,向某市某區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他項權利抵押登記。

亦於同日,某百貨公司出具擔保書乙份,為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抵押貸款人民幣600萬元作擔保。

次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乙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32000元,典當期限乙個月,並向某食品公司發放了典當款人民幣600萬元。

2023年5月23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二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32000元,典當期限乙個月。

2023年7月22日,某典當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又簽訂了乙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借款人民幣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23年7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借款具體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予以確認。)借款月利率為2.

5%;並約定某食品公司將其位於某區某路(二層)的房屋抵押給某典當公司。次日,某典當公司開具第三份當票給某食品公司,典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綜合費用為人民幣15萬元,典當期限乙個月。

2023年11月29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典當公司出具承諾:抵押貸款人民幣600萬元,現不能如期歸還,給予寬限乙個月,我公司承諾如逾期未還,願絕當處理。

2023年2月3日,某食品公司通過某銀行上海分行支付某典當公司利息人民幣15萬元。現某食品公司除尚欠某典當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之外,還欠2023年1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的利息人民幣59萬元及之後利息。

因某食品公司至今未還款,某百貨公司亦未能履行擔保義務,遂涉訴。另吳某是某食品公司股東,又是某百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22日借款合同一方某食品公司的委託**人一欄中有吳某簽字。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某典當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2023年3月22日《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的到期日為2023年7月21日,雙方於2023年7月22日又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某典當公司認為後乙份合同屬於續簽,而某食品公司某百貨公司主張2023年7月22日借款合同是與某典當公司重新簽訂的,如其主張成立,則其應有2023年3月22日借款合同的還款事實或尚欠某典當公司兩筆借款。某食品公司對還款事實不能舉證,又只認可一筆借款未還,故2023年7月22日借款合同應是續簽,某典當公司主張能夠成立。

現某典當公司已履行了放款義務,某食品公司未按約清償借款合同的本息,構成違約,故某食品公司應承擔相應還款付息責任。如某食品公司不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某典當公司有權對其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某百貨公司在2023年3月22日出具的擔保書,未對擔保的期限作出規定。

在履行過程中,某百貨公司又未對續簽合同表示繼續提供擔保,故某百貨公司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某典當公司主張某百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其間應為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因某典當公司在保證期內未要求某百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故某百貨公司的保證責任應予免除,某典當公司要求某百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援。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5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逾期利率計算);

二、如某食品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第一項義務,某典當公司可以與該某食品公司協議,將其抵押的,位於某市某區某路某號(二層)的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某食品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某食品公司清償。

【點評】

本案法院判決和典當行都有過失。

法院的過失:

和前幾期的案例一樣,法院沒有將典當行按照特許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對待,利息必須執行人民銀行法定利率;而是按照一般普通工商企業對待,利率不超過4%。所以對月利息2.2,2.

5%……都給予了保護。其實,典當利率違反了管理辦法的規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這是特許經營的明確規定。

典當行的過失:

1、簽合同不嚴肅,前後合同看不出有什麼關聯性,明明是續當合同,就應該明確說明或對前合同進行補充就行,結果咋一看,是2個沒有關聯的合同。

2、利率的約定非法,當戶一旦主張權利,將得不到保護

3、為什麼不約定綜合費用,這是典當行最主要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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