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9:52:06 字數 4333 閱讀 6522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奎文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非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遵循教育規律,滿足社會的多種教育需求,努力辦出特色。

第二章設立

第四條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主任)應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有與辦學內容相對應的專業優勢;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個人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培訓機構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最低不少於2人,不少於總教師數的三分之一。所聘教師必須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與所設專業相適應,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聘請外籍教師應有有關部門的准入和資格認定手續證件。

第七條培訓機構要有穩定的辦學資金**。培訓機構要有不少於10萬元現金的開辦資金。

第八條培訓機構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公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於3年。

培訓機構不得租借簡易建築、危房和其他不適於教育培訓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同類培訓機構不能同時租賃乙個場所。

第三章審批

第九條申請籌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須向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檔案。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要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個人舉辦培訓機構,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個人所屬單位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非當地戶籍人員申請辦學的須辦理暫住戶口,並有一定資產作為擔保。

(三)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辦學的,還須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

第十條本局自受理籌設培訓機構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奎文區民辦學校審批登記表,註明「同意籌設」。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須重新申報。

籌設期間可依法開展籌設活動。

第十一條籌設工作完成,申請正式設立培訓機構的,舉辦者須向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奎文區民辦學校審批登記表。

(二) 籌設情況報告。

(三) 培訓機構章程。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 學校的名稱、位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式。

(四)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員名單,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個人簡歷。

(五)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個人簡歷,有關單位出具的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六)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有職稱的還須提交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辦學場所證明。舉辦者自有校舍的應提交產權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不作為辦學投入的,舉辦者應出具無償使用的證明,包括使用面積,期限。

租賃校舍的,應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和影印件。

(十)辦學所需的教學儀器、裝置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所有權變更手續;不作為辦學投入的,出具無償使用證明。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經自評認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培訓機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三)至(十)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培訓機構的,由區教育局組成2人以上考察小組現場考察辦學條件等相關專案,經考察達到設立標準的形成考察報告提交局黨委會研究,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對考察達不到設立標準的不批准正式設立,並說明理由。對批准正式設立的培訓機構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辦理有關登記,取得相關資格後方可面向社會招生。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條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乙個名稱。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達到獨門獨院、註冊資金50萬元、專職教師10人、辦學規模6個班以上的培訓機構可命名為「培訓學校」,達不到的應命名為「培訓中心」。名稱直接冠「濰坊市」的須經濰坊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行為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要真實,發布之前須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須參照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訂學校的財務制度。

培訓機構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區教育局。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聘用教師及工作人員須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職工工資待遇,不得拖欠教職工工資及其它待遇。

培訓機構聘用不在崗的原國辦學校教育管理幹部、教師須到區教育局備案,經同意後方可簽訂聘用協議。聘用的在職國辦教師須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一律不得聘用。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須嚴格依據經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因刊登、散發虛假培訓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員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員因自身原因退學的,應根據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

具體以魯價費發[2004]55號檔案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負責人須具備較強的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區教育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培訓機構實行督導和專項檢查,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培訓機構如需分立、合併,修改章程,變更舉辦者、名稱、性質、類別、層次、校址、負責人等應報區教育局核准或批准。培訓機構須服從區教育局的工作安排,及時參加有關會議,認真落實安排的工作任務,不得推諉扯皮、敷衍了事。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須參加一年一度的年檢。參加年檢時提交《年檢報告書》,報告內容包括一年來的辦學情況;下一年招生計畫;專兼職教師,現有教學場地等變動情況,財產及財務收支情況等。報告須經負責人或舉辦者本人簽署意見。

本辦法中的管理條目全部列為年檢內容。

年檢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年檢優秀、合格的培訓機構,准予繼續辦學;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1個月,最長不超過2個月,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停止辦學,並收回辦學許可證。未按要求參加年檢的培訓機構視同停辦處理。

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培訓工作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區教育局責令停止辦學,並收回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嚴重違反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違反教育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

2.疏於管理,造成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偽造、變造和擅自轉讓辦學許可證的;

4.擅自改變教育機構名稱、層次、類別、位址和舉辦者、負責人,並造成較大影響的;

5.一年度內未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年內招生月均未達50人的;

6.違規刊登招生廣告,採用瞞上欺下、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攬生源的;

7.嚴重損害教職工、學生合法權益的;

8.其他按有關規定,登記手續、材料組織嚴重不完備的。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如有其他違反《促進法》、《實施條例》行為的,按《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區教育局建立培訓機構協管員制度,面向社會及信譽良好培訓機構確立10名左右協管員,組成網路,分片包乾,具體負責社群非法教學點和培訓機構不規範行為的資訊蒐集、舉報和協同檢查等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奎文區教育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九條已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要求的,須在2個月以內整改達到要求,仍達不到的區教育局責令停止辦學,收回辦學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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