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2021-03-04 09:50:42 字數 2473 閱讀 3902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使教職工代表在審議並通過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和維護教職工權益等方面發展重大作用。

第三條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黨政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校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則、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聘任制實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定制度,由園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制度。對於學校各級領導可以進行表揚、批評、推薦。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監督辦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援園長行使職權,維護園長的指揮權威。園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幼兒園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我校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即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式予以撤換。

教職工代表離休、退休後,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式補選代表。選舉教職工代表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參加人數的半數以上時,選舉結果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

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立。

(二)關心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任務。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決策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對學校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四)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五)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四)模範地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五條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

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3—5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學校中層黨、政、工主負責人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及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至少開二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徵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遇有重大問題,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出建議。

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須時可以提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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