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深圳市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題庫

2021-03-04 09:48:46 字數 4737 閱讀 2910

國家、深圳市物業管理相

關法律、法規知識題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日,《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廢止。

3.在2023年7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擴容至龍崗區、寶安區後,調整深圳市物業管理的地方法規主要是《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於物業管理相關的章節是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5.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業主的以下三種權利: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

6.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7.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8.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9.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兩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10.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11.業主的決策權是通過業主大會實現的。業主大會召集的形式有集中開會和徵詢書面意見兩種。

12.在現代物業管理中,業主自律的約束機制主要是通過管理規約來實現的。

13.業主,是指房地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非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員,不得參與業主投票權和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14.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

15.物業服務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16.業主委員會由委員會和候補委員組成,候補委員按委員的40%比例配置。

17.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18.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順序當選。

19.除業主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20.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2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2.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3.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24.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並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25.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26.業主認為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區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顯失公平內容,也可以決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對特定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對該特定業主無效。

27.建設單位有權根據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以未**物業業主身份享有相關權利。

28.物業服務用房產權屬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所有,權屬資料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29.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承擔機電裝置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併委託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0.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乙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以及地下建築物、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後期建成部分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31.酬金制計費方式,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金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部分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支出,結餘部分歸業主所有,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的計費方式。

32.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33.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向業主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辦公場所、****和資質等級等。

3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35.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防範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必要的指導。

36.物業保修期屆滿後,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共有物業遭人為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要求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37.《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天面、外牆和樓梯間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每五年至少修繕或者粉刷一次,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38.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後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物業時,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

39.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後,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準。

40.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共有物業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牴觸。

41.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以及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4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45.**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6.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7.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8.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9.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0.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2.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54.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5.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應當在購房時簽署臨時管理規約。

56.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7.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8.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9.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

60.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6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62.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3.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5.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6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7.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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