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租賃協議

2021-03-04 09:46:02 字數 1039 閱讀 3973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條甲方將座落於內黃縣職教中心北側,車管所營業大廳一櫃檯,租給乙方從事保險業務使用。

第2條租賃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日至 2014 年月日

第3條租金每年為 20000 元 (大寫: 貳萬元 )

第4條兩年租金肆萬元一次交清。先交租金後使用,乙方須在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甲方。當期租金到期需提前乙個月,交清下期租金。

協議到期後雙方如續約,乙方應提前乙個月通知甲方續簽協議並按首次付款方式結清下期租金。

第5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協議收回櫃檯:

1.擅自將承租櫃檯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櫃檯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乙個月的。

第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經營的甲方有權制止。

(2)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援乙方的工作。

第7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違反協議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2) 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3) 愛護櫃檯及其它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櫃檯。

第8條租賃期間甲方確需收回櫃檯自用的,須提前乙個月通知乙方。

第9條因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10條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內黃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11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商場櫃檯租賃協議

商場 櫃檯租賃合同 出租櫃檯方 商場 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櫃檯方 個體工商戶或單位 以下簡稱承租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櫃檯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櫃檯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第一條租賃櫃檯的數量 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租賃櫃檯的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三條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支付時...

櫃檯租賃合同

甲方乙方經甲方與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長治市沁縣永春堂大藥房節櫃檯租賃於乙方,租賃期3年,年租金萬元。乙方在藥店內經營合約內藥品等,附目錄,以目錄為準。一 租金 自甲乙雙方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起,租賃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責任,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內各項事宜。自簽訂租賃合同時起,乙方須將租賃房屋租金交付...

櫃檯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出租人承租人 第一條出租人將以下櫃檯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從事經營活動。注 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 年 月 日出租人將櫃檯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回。第三條租金及交付的時間 方式 租金每月 大寫元。租金每 個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於合同生效後 天內交給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