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

2021-03-04 09:43:19 字數 3153 閱讀 5379

一、國內保理業務的含義和實質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國內銷售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與購貨商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為其提供的**融資等金融服務。從定義可以看出,國內保理最大的優點是銀行可以借用大型優質企業的良好信用,受讓其上游的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債權,為部分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等服務。因此,它是一項可以有效擴寬銀行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信貸產品。

但是,國內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與傳統貸款業務有諸多不同之處,潛藏的風險也不盡相同。與國際保理業務也不同,國內保理業務因參與者均在國內,因此不存在國家風險、法律衝突風險等,其主要風險點在於應收賬款的質量風險和銀行內部風險。本文在分析國內保理業務面臨的風險的基礎上,提出了防範保理業務風險、促進我行國內保理業務健康發展的措施。

二、國內保理業務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

商業銀行開展國內保理業務其主要風險點在於應收賬款質量風險和銀行內部風險兩大類:

(一)應收賬款的質量風險

1.銷售商履約瑕疵的風險

如果銷售商出現了履約瑕疵後,購銷雙方很可能發生**爭議。如果保理銀行陷入雙方的**糾紛,保理融資的安全**也可能受到影響。

防控措施:第一,貸前客戶經理可審查銷售商歷史上有無出現履約瑕疵,雙方歷史交易有無出現**糾紛;第二,要選擇合理的商務合同標的種類,盡量避免選擇有容易產生糾紛的售後服務專案的合同;第三,對商務合同的尾款和類似於質量保證金性質的應收賬款不辦理保理業務;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若購銷雙方產生**糾紛,我行有權向銷售商追索。

2.買方抗辯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主張」。根據上述規定,在賣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買方對賣方的抗辯可直接向賣方保理商抗辯。

根據《合同法》,買方可主張的抗辯主要有:一是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二是先履行抗辯權;三是債務不存在抗辯權;四是不安履行抗辯權;五是債務履行不當抗辯權;六是債務抵消權抗辯;七是留置抗辯。一旦出現上述抗辯,保理行必將因不是基礎交易合同的當事人而無法判斷抗辯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將陷入商務糾紛,造成風險。

防控措施:保理行應要求銷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諾或者是保證,並在業務流程的設定方面增加回購、爭議解決辦法等保障機制,從而免除或者是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保理行應嚴格審查雙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單據,確保單據的完整性,單據與單據之間、單據與合同之間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讓債權合法性的風險

如果所轉讓給銀行的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法律問題,將制約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影響保理行債權的合法實現。具體來說,受讓債權的合法性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商務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務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務合同的簽署人是否獲得相關授權等;

三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合法。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範圍;

四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超過銷售方的經營範圍。

防控措施:對銷售方和購貨方主體審查,對其經營範圍審查,對商務合同標的等進行審查,以及是否因違法經營而被監管部門處罰過等。

4.關聯客戶利用保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風險

如果購銷雙方互為關聯客戶,就有可能會以無真實**背景的商務合同來向銀行騙取保理融資資金。如果保理行受讓了虛假商務合同項下的債權,對銀行將造成極大的損失。

防控措施:對存在關聯關係的購銷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銀行不辦理保理。

5.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

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

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做出承諾,若今後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權抵消的權利。

6.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

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是購貨商支付的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

防控措施:第一,客戶經理在貸前調查時,需特別強調對購貨商的償債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正確判斷購貨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無足夠的現金流償付貨款;第二,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還需調查銷售商的回購能力。

7.隱蔽保理項下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

隱蔽保理項下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一是合法性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部分法律人士認為該條表達了「通知到達生效」的原則,也就是對已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這樣的理解對銀行的隱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是延後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另一風險是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由於隱蔽保理項下不存在銀行和銷售商向購貨商通知債權轉讓這一環節,因此無法取得購貨商確認相關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的可靠依據,因此可能存在銷售商虛構商務合同和債權憑證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對銀行而言,增加了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

防控措施:對合法性的風險,銀行可以採取延後通知保理事實的做法來規避風險,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對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要求在保理融資前向購貨商傳送應收賬款收款專戶通知,取得購貨商間接承認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依據。

(二)保理業務的銀行內部風險

1.銀行信用評價體系風險

由於銀行信用評價技術或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缺乏資產信用風險的評價技術或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缺乏資產信用風險的評價體系或者評價體系不夠完善。現今多採用靜態組合信用管理模式而缺乏動態調整信用風險暴露的手段,。

防控措施:銀行應建立動態的組合信用風險管理模式,以信用風險的商品化、流動化、市場化為基礎,建立包括信用風險的資本管理和交易管理兩大動態管理支柱。

2.銀行內部操作風險

由於銀行內部人員操作不當而產生的操作風險,這在銀行內部風險中佔據著相當大的比重。國內保理業務因屬於國內新興的業務種類,因此,其相關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等均處於摸索完善階段,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相關業務經辦人員的培訓力度等均不能滿足業務開辦的需要,容易產生操作風險。

防控措施:建立專業化、精細化、集約化的從業人員隊伍,降低操作風險,防止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

3.銀行預警體系不完善風險

銀行等保理機構很重要的風險防範工作是風險預警工作。事實上,風險管理不僅僅是乙個出現風險後的轉化與化解的過程,而是乙個集預警、控制與轉化於一體的綜合性系統,目前在銀行(保理商)內部,風險預警工作未得到充分的發揮。

防控措施:充分運用保理行和監管部門的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資源共享,加強資訊溝通,降低風險係數。

國內保理業務合同 有追索權

有追索權 編號甲方在本合同中稱 甲方 住所地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傳真 乙方 中信銀行股份 分行在本合同中稱 乙方 住所地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傳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年月日 鑑於,本合同甲方與債務人訂立了銷售合同,甲方擬...

保理業務流程及實施細則

保理流程圖 實施細則 1.首次辦理保理業務,需要客戶提交保理申請書。專案經理負責收集採購商及供貨商有關資質資料,負責核對影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並要求相關方加蓋公章或出具方公章。需要提交的資料有 買 賣雙方基本情況表 指定聯絡人和 等資訊 賣方企業須提供基礎資訊資料 公司簡介 公司章程 經過年審的營業...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內涵與流程

東疆租賃服務 2015 12 22 13 33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定義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銀行作為保理商,以租賃公司向其轉讓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的應收租金為前提,由銀行向租賃公司提供集應收租金的催收 管理 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核心是應收租金的讓與,該業務具備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