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3:16 字數 2758 閱讀 7870

為嚴格爆破物品管理,預防火工品被盜、丟失和爆破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和《鐵路施工單位**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港尾鐵路公司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結合專案部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專案部物設部為本制度的主管部門,專案部安質部配合做好火工品使用全程的安全監管。

本制度所稱火工品, 是指在鐵路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 雷管、 導火索、 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物品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購買、 運輸、 儲存、 使用爆破物品必須依照本細則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火工品的購買與運輸專案部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爆破公司簽訂供銷、運輸委託合同後,在專案部物設部相關人員陪同下進行。 購買**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承辦,必須到持有《**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處購買。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由專業技術人員到專營銷售點購買,因購買品種、數量需要到地方有關部門備查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火工品的運輸,應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取《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化學物品運輸許可證》。

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30~50km/h)行駛。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責任心強政治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押運。沿途不准裝卸,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員稠密區並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運輸**物品到庫房,由購買人、押運人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到庫房後,由購買人、運送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房門口應張帖醒目警示性標記。

(2)火工品的存放工程技術部門編制季度物資計畫提交物資裝置部門, 物資裝置部門負責按照規定與民爆公司聯絡購買爆破器材並驗收進場。經檢查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物品,各使用作業隊應及時統一上交專案部物設部,並由物設部聯絡民爆公司負責清理出場,並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有關部門批准,指定地點銷毀。禁止隨意丟棄或掩埋**物品。

在銷毀時應有專案部和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並做好現場銷毀記錄。 積壓的**物品除按原**渠道退回**單位或按規定銷毀外, 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同外單位調劑、轉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攜帶危險品。

(3)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各作業隊、架子隊要嚴格火工品進出場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使用**物品的作業隊、架子隊要認真填寫**物品使用申請表,班組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核對當班領取使用量並簽字,報綜合隊長、架子隊長審查並簽字批准後,到專案部物資裝置部辦理**物品申領手續。效能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領用**物品的作業隊和班組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規範標準,嚴禁將炸藥、雷管同車混裝、存放或由一人領出,不得與其他物資混裝。運輸途中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中途停留休息。到達現場後,要核對品種、數量,防止丟失、被盜。

發放**物品時, 保管員要查驗各種手續以及各隊申領人員的資格證件影印件,按批准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減。 **物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物品領退制度, 每班按時發放, 班末按時交回, 班組當日用不完的炸藥、雷管發放員應分別儲存,交下一班使用。 **物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物品發放員,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物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或指派人員憑單據,並在單據後簽字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各作業隊的爆破器材領用員、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的作業證、身份證原件報專案部審查,作業證和身份證影印件存專案部安質部備案。 各作業隊和班組當天使用的爆破器材, 根據爆破設計書的用量到專案部物設部審批後,由物設部聯絡民爆公司負責**。

火工品的**總量按各作業隊和班組材料的出庫單總量控制, 專案部安質部做好火工品申領和發放的監管和簽認工作。特殊情況下,根據安質部通知,也可以暫停發放。發放**物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炸藥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鎖。

炸藥、雷管必須分運時,應裝箱上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物品和爆破器材。

(4)火工品的使用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後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對爆破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立即停止其作業,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後,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收回。

火工品領到工作面後,嚴禁亂扔亂放,不使用不得開鎖。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分別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的地點。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隊,在裝藥現場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但不得過夜存放。

使用爆破器材的作業隊要建立臺帳,班組長與爆破員將當班實際消耗的炸藥、雷管核對清點清楚,將每一次領用量、使用量、退庫量及時做好記錄,每週一次報專案部物設部和安質部,要求班組長、爆破員、安全員簽名,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在現場使用時,班組長與安全員要對爆破員進行監督,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定警標。

爆破前應發預警訊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後再發爆破訊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 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准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後,經檢查確認安全後,解除警戒。

(5)火工品的**和銷毀專職爆破員或作業隊指派專領人員在使用**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爆破員班後要嚴格執行消退制度,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餘爆破物品,應清點後由爆破工及時退庫並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剩餘的爆破物品嚴禁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

具體處理方式是:1)按原**渠道退回**單位。2)按規定進行銷毀。

3)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相鄰標段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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