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課作業關於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2021-03-04 09:41:57 字數 1645 閱讀 7055

**旭日陽剛《春天裡》侵權問題

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憑藉翻唱汪峰的《春天裡》而幸運的登上了 2011 年的央視春晚。春晚後旭日陽剛迅速走紅且商業邀約不斷,此時汪峰則以侵犯著作權名義宣告旭日陽剛今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裡》,汪峰在其博文中還這樣說,根據相關規定:當創作者身為**著作權協會會員的情況下,他所創作的作品被允許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動中,在沒有任何監督的情況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覺申報商業收入,有邀請方付相關費用給協會,再有協會分配給創作者換言之,如果沒有任何監督,核查和自覺性,無論次數以及價值都無從考證,任何人可以隨意使用。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汪峰是否有權發禁唱令,發出了禁唱令後,旭日陽剛真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演唱《春天裡》麼?

《春天裡》屬於**作品,根據《著作權法》,汪峰作為詞曲作者對《春天裡》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即表演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旭日陽剛演唱汪峰的《春天裡》屬於表演者,汪峰作為詞曲作者是有權禁止旭日陽剛演唱《春天裡》的,旭日陽剛未經汪峰許可,公開對汪峰的**作品《春天裡》進行演唱,顯然侵犯了其表演權。

任何一項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著作權也不例外。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其作品。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九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旭日陽剛如果是在獨自學習欣賞或者免費演出的情況下,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不經汪峰同意且不用給付報酬而翻唱其作品,但實際顯然並非如此。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有償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就《春天裡》而言,旭日陽剛是《春天裡》的表演者,而不是錄音製作者。僅此一條,就足以將旭日陽剛擋在法定許可的門外。而汪峰的「禁唱令」禁止的也是旭日陽剛「翻唱」行為,並非禁止旭日陽剛錄製他人翻唱《春天裡》的行為。

如果旭日陽剛成為錄音製作者,或者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就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上述規定,不經汪峰同意而對其作品進行製作或者在節目中**,但應當支付相應報酬。

由此可知,旭日陽剛翻唱《春天裡》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權,汪峰發布「禁唱令」的行為是合法行使其著作權,其維權行為本身不該受到諸多非議與責難。至於娛樂圈的炒作行為我們早已司空見慣,回想幾年前超女邵雨涵翻唱《兩隻蝴蝶》引發的侵權訴訟,不禁讓人唏噓不已。

對於旭日陽剛侵犯汪峰的著作權問題的思考:儘管我國的著作權法已經初步建立,但是在實施細則上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和空白,與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相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改善: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關著作權相配套的行政執法的規章,著作權人維權時不僅有法可依,司法機關也能切實把執行落到實處,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智財權侵權判斷標準應該隨著社會數位化的前進更加靈活、具體,以防止出現一些新的智財權侵權形式鑽法律的空子;最後,提高智財權侵權賠償金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樣方能對潛在的侵權人起到威懾作用,起到事先預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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