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講座講稿

2021-03-03 21:41:34 字數 1530 閱讀 6573

榮昌初中教職工法律知識

講座講稿

講座時間:2005.4.13

講座地點:榮昌初級中學

主講人:張曉玲

講座題目:國資流失及拾物

1、國資流失追究主管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拾物者應按承諾付報酬,拾金不昧與有償返還的物權法規制。

長期一來,「夜不閉戶,路不拾遺」是人們對理想社會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國傳統道德規範也要求人們拾金不昧,將拾到的財物交還失主或者有關部門。而今,「拾金不昧」鮮有耳聞;「拾金而昧」反而屢見不鮮。物權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拾得物的規定,不經意間引起社會關注。

在有懸賞的情況下,拾得人可以主張報酬;那麼,如果沒有懸賞呢?

陳寶成:拾得人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沒有懸賞的情況下,是否應享有報酬請求權?

江平:這是民法典起草過程中一直爭論的問題。有一段時間,專家稿曾經改為「拾得人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可以獲得一定報酬的權利」。

世界各國大體都是這麼規定的,但有人認為這不符合中國倫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現在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所有權人或者權利人有懸賞要求,那麼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還拾得物,所有權人或者權利人就必須按照懸賞內容履行;如果所有權人或者權利人沒有懸賞,則拾得人不得要求報酬。但有人把保管費用認為是變相索取報酬,我不認為是這樣。

所有權人或者權利人償還拾得人管理費用,這是絕對合理的。

陳寶成:作為法學教育家,您認為,包括大學生在內的青少年應該樹立什麼樣的義利觀?

江平:拾得物不能夠占為己有,應該歸還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應交給遺失物招領機構。法律不保護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沒有占有時效。

這是第乙個道德要求。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給失物招領機關,而且盡到了精心保管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人或者權利人應該補償拾得遺失物者必要費用。好人應該得到好人的待遇。

陳寶成:社會轉型期內,包括物權法在內,法律對新的義利觀的塑造會起到哪些作用?

江平:這始終是兩種觀點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拾得物過了一段時間沒人招領,就歸拾得人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最後沒人招領,拾得物歸國家所有。有一段時間,專家稿認為,拾得人盡到相關義務而最後沒人招領,拾得物歸拾得人所有。

但現在的稿子規定歸國家所有。這就是我們傳統的觀念。第二就是拾得物如果歸還本人的話,拾得人不能索要報酬。

但是從世界範圍看,大多數國家規定可以索要報酬。所以在這件事上我們還是保守了一點,比較符合傳統道德觀念。不背離傳統的道德觀念,堅守這個底線也有好處,終究告訴人不要通過拾得物來發不義之財,在這一點上物權法草案所透露的資訊也很重要,這對於青少年也好,對於所有其他人也好,不要發不義之財。

我想這跟現在的道德要求是一樣的。

目前在德國.日本等國、法律規定都可以按照拾得物的財產價值比例主張報酬但是,國內這方面的認識還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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