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

2021-03-04 09:41:15 字數 4612 閱讀 3594

學習目標

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原則;

掌握: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違約責任等相關的合同法律制度;

應用:學會訂立合同,學會分析並處理合同糾紛。

基本術語

合同合同的訂立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合同的終止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的特徵

合同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合同法的根本性準則,其內容不僅適用於總則部分,對於分則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如果合同法的分則沒有規定時,可以按照合同法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精神去處理。

(一)合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以及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迫、阻止或干預當事人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誠信原則,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合法原則

要求當事人應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合同權利並履行合同義務,而且要求當事人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四)鼓勵交易原則

只要是當事人在真實意思一致基礎上產生的交易,不違背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地宣告全同無效,而給予當事人予以調整、補正的機會,從而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程式

(一)要約

1.要約的構成要件。要約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為的意思表示;要約須是特定的當事人向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人為特定人,相對人一般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要約內容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

2.要約的效力。要約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指要約一經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

(1)要約撤回。在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宣告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必須先於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通知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要約撤銷。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作出的欲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在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或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該要約不可撤銷。

(3)要約的失效。要約在受要約人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在規定有承諾期間內未承諾,要約人撤銷要約等情況下要約失效。

(二)承諾

1.構成要件。承諾須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諾須是對要約作出的答覆且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須具備相應的形式。

2.承諾的效力。承諾的生效時間採用到達主義,即承諾於到達要約人支配的範圍內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可以在其生效之前撤回,阻止承諾生效,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與承諾的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資料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交換和電子郵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以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之時為合同成立之時;以履行特定合同形式或手續為合同成立時間;以交付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以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2.以完成約定或法定的形式或手續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書面合同,合同中寫明的簽訂地為合同成立地;未寫明的,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地為合同成立地。應以物之交付地為合同成立地。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五、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不是違約責任,因為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的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它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而不是因為侵犯他人法定權利而發生。因此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情形: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賠償範圍

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倉庫預租費)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主要指對方因此喪失商機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

3.由於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時,也應賠償其實際財產損失。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是法律對於成立後的合同法律效果的評價。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

1.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3.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合同成立是針對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合意而言的,合同生效則是針對法律是否賦予已成立的合同以法律效果。

因此,合同成立後,既可能是無效的,,也可能是有效的。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自由;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且可能。

(二)特別生效要件:附始期的合同,期限屆至,合同才生效;附停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後,合同才生效。

三、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

(一)無效合同

合同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使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產生原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變更權、撤銷權的行使。變更權、撤銷權須經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方得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既存在轉變為無效合同的可能性,也存在轉變為生效合同的可能性。

2.效力待定合同的型別

(1)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2)欠缺**權的**行為。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但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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