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

2021-03-04 09:34:43 字數 1243 閱讀 9022

第十四條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計畫外生育者,非農業人口的,除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不予招工、招乾、晉公升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先進,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幹部、職工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農業人口的,除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不予招工、招乾、安排鄉鎮企業工作。

第五十條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對流動人口,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當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雇、收回房屋。

《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hr應對有術】

首先,我們要了解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類別:一是未婚生子;一是已婚夫妻違法生育二胎。在這兩種情況之下,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可見,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單位都應當無條件批准。

其次,我們要區分休產假與享受產假待遇的問題。產假是法定的98天。產假待遇卻包含幾個方面,比如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可以休產假卻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違反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外,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福利)、醫療服務等生育保險待遇,即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能報銷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總之,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三期」女員工的產假依照病假處理,依照病假發放工資。

再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女員工,用人單位到底能不能單方辭退呢?答案是具體區域具體分析。依據司法實踐來看,國家的各行政區域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盡相同。

比如北京市,即便是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也不能以此為由解聘「三期」女員工,法院極有可能認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規定中「三期」女員工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禁止性規定,而其解聘行為也很有可能被裁定無效,並判定用人企業是違法辭退。但是如果在廣東省,依據《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此種情況下是可以以此為由解聘「三期」女員工的,且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最後,針對女員工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雖然不是所有地區的用人單位均能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設立一定的懲罰措施,比如取消崗位晉級資格、取消漲薪資格或者其他形式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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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摘自於麗萍專著《企業人力資源全程法律顧問》(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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