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
委託合同
二oo八年三月
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文字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j-02002-0212)(以下簡稱《示範文字》)制定的。
第二條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專案名稱(全稱):
(二)建設位址(全稱):
(三)專案諮詢業務範圍: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的編制、審核。
第三條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畫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並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
4、諮詢人應按照委託人的建設施工計畫安排,經常、及時與委託人聯絡,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5、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
6、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授權業務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四條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4、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稅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4、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3、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一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託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並補償諮詢人額外的酬金。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議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北物價局、湖北省建設廳《關於調整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房地字[200]51號)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正常服務、附加業務和額外服務的酬金標準如下:
注:1、審核驗證業務除按上表標準收取基本費用外,如果建設工程造價總額有審減額的,可審減額加收8%的諮詢費用。上表收費起點額為2000元。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分檔累進計費方式,如:某工程造價5000元,計算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額如下:
200萬元×6‰=1.2萬元
(1000-200)萬元×4.5‰=3.6萬元
(3000-1000)萬元×3‰=6萬元
(5000-3000)萬元×1.5‰=3萬元
(合計收費:1.2+3.6+6+3=13.8萬元)
委託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2、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3、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二)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以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三)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四)雙方同意用貨幣支付酬金,按匯率計算。
(五)雙方同意:簽訂合同時預付元,剩餘部分酬金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
第九條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衝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十條附加協議條款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蓋章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人:(簽字委託**人:(簽字)
委託人位址諮詢人位址:九江市長虹大道
建設大廈九樓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332000
****:
年月日年月日
鋼結構工程合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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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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