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

2021-03-04 09:30:35 字數 4086 閱讀 4544

3、倉儲部:負責參與新購買勞保用品(具)的驗收,負責勞保用品(具)的保管,負責按採購計畫審查領用申請;

4、**部:負責採購勞保用品(具),保證所採購的勞保用品(具)證件齊全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負責組織新購買勞保用品(具)的驗收,負責登記《勞保用品(具)購買台賬》,對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要引入競爭機制,招標擇優。在**合理的前提下,要保證質量及供貨時間;

5、財務部:負責勞保用品(具)產生的相關費用從安全費用中列支,並登記好台賬;

6、生產、安全副總: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制定公司勞保用品(具)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備標準,負責勞保用品(具)採購申請的審批,組織監督檢查公司各單位從業人員勞保用品(具)的佩戴、使用。

第二章分類及選配原則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具)按防護部位分為以下八類:

1.頭部防護用品。為防禦頭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如:一般防護帽、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用品。為防禦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從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淨空氣,保證塵、毒汙染或缺氧環境中作業人員正常呼吸的防護用具。

如: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長管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

3.眼面部防護用品。預防煙霧、塵粒、金屬火花和飛屑、高熱、化學飛濺等傷害眼睛或面部的個人防護用品稱為眼面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和面罩等。

4.聽覺器官防護用品。能夠防止過量的聲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雜訊的過度刺激,減少聽力損失,預防由雜訊對人身引起的不良影響的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5.手部防護用品。保護手和手臂,供作業者勞動時戴用的手臂部防護用品。如:一般防護手套、防靜電手套、防高溫手套、防酸鹼手套、絕緣手套等。

6.足部防護用品。防止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和能量損傷勞動者足部的護具,通常稱勞動防護鞋。如:防靜電鞋、防酸鹼鞋、防滑鞋、防水鞋、防刺穿鞋、絕緣鞋等。

7.軀幹防護用品。即通常講的防護服。如:一般防護服、防寒服、防靜電服、耐酸鹼服等。

8.防墜落用品。防止人體從高處墜落,通過繩帶,將高處作業者的身體系接於固定物體上,或在作業場所的邊沿下方張網,以防不慎墜落。如安全帶、安全網等。

第八條勞動防護用品(具)選用原則 。

1.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標準選用。

2.根據作業性質和現場條件,綜合考慮環境、勞動強度、所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強度)以及防護用品的防護效能進行選用。

3.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第九條在進行普通作業時至少應配備以下防護用品: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配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①有灼傷、燙傷或易發生機械性傷害等的操作。

②在強烈輻射熱或低溫下的操作。

③散發毒性、刺激性或大量粉塵的操作。

④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髒的操作。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粉塵的場所操作,應配備適用的口罩、

防護眼鏡、防毒面具等。

3.在有噪音、強光等場所操作,應配備耳塞、防護眼鏡、面具等。

4.高空作業應配備安全帶。

5.電氣作業人員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

6.露天作業人員應配備禦寒及防雨、防曬用品。

第十條我公司各崗位勞動防護用品(具)配備要求參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

第三章購置及保管管理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由使用部門每月25日前按實際需要提報下月計畫經安全部審查後,經生產或安全副總批准後,由**部按照採購計畫於下月5日前統一採購,並及時、如實登記購買臺帳。

第十二條防護用品(具)必須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合格證件的產品。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的驗收

新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具)必須經過**部、倉儲部和使用單位的驗收,並作好記錄。驗收應依據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具) 「三證」齊全,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使用要求,應對其進行防護功能檢查。

第十四條各類防護用品(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具)應有安全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定期維護和檢查,需要定期校驗的,每次校驗後應記錄或鉛封。配發給部門及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具)由其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損壞和蓄意破壞,並會正確穿戴和使用。

第四章發放管理

第十五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應建立管理臺帳,由各使用單位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標準》負責定期分崗位進行發放,不得隨意變動發放標準和發放範圍,發放時應由領取人本人在發放台賬上簽字。

第十六條凡屬勞動防護用品(具)的,所發生的費用應由**部記入安全投入台賬,並儲存好採購發票影印件,領用情況必須記入發放管理臺帳。

第十七條新進廠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具)的配備由所在單位負責,一次性配備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手套等基本勞動防護用品(具)。

第十八條職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按調入部門的勞動防護用品(具)的發放標準執行,已配有的不再二次發放。職工離職時,對領用不足10天的勞保用品應交回公司,應交而未交的將按原值直接扣交。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使用要求。

1.勞動防護用品(具)使用前應首先由領用人進行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使用必須在其效能範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

第二十條各部門應教育本部門職工按勞動防護用品(具)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

第二十一條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上崗時必須穿(佩)戴和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予以罰款,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導致事故發生和擴大的,從嚴追究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具)在使用過程中或使用完畢,應保持其整潔,需要定置存放的,應歸置到位。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在勞動生產中的安全,作如下規定:

1.易燃易爆車間或崗位,禁止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類工作服。

2.生產崗位不准穿釘子鞋、涼鞋、拖鞋、高跟鞋、背心、裙子等。

3.車床、刨床、轉動裝置操作等不准戴手套操作,不准穿過於寬鬆和未掐口的工作服。

4.進入有毒害罐中檢修應穿隔離衣或使用相應防護器材。

5.進入蒸餾裝置區要戴安全帽;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時要系安全帶。

6.操作轉動裝置要將長髮夾在工作帽中。

第六章更換與報廢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具)有有效期限的,依據出廠合格證及《勞保發放標準》的要求,對報廢、超期以及損壞的勞保護品應及時進行更換。屬於自然到期的,應在有效期限前進行更換,因使用或維護不當導致無效的,應立即進行更換。

第二十五條當勞動防護用品(具)出現以下情況時應予以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

2.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不能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

3.超過規定使用有效期限的。

4.達不到強檢機構鑑定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安全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第二十七條報廢後的勞動防護用品(具)應當予以徹底破壞,以免再進入使用環節。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有以下情況者對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單位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1、勞動防護用品(具)相關台賬未建立、未按要求記錄、未及時記錄的;

2、申請配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採購申請的;

3、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具)的佩戴、使用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

4、倉儲部未能正確保管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具)的;

5、使用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具)佩戴、使用的相關培訓或未按要求進行的。

第二十九條有以下情況者對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單位給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1、**部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部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具)證件不全的;

3、**部未組織相關部門未對新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驗收,或未按要求驗收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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