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中規院詳細規劃統一技術措施

2021-03-04 09:29:49 字數 4925 閱讀 7419

1 總則

2 控制性詳細規劃

3 修建性詳細規劃

4 附則

附錄:詳細規劃各階段規劃成果圖圖面深度比較

l 總則

l.0.1 為了使我院所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的內容、深度、程式規範化,加強編制工作的技術質量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1.0.2 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和分割槽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專案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1.0.3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1)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進一步深化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規劃意圖,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規劃管理而編制的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對近期建設或開發地區的各類用地進行詳細劃分,確定其使用性質、人口密度和建築容量,確定規劃區內部的市政公用和交通設施的建設條件以及內部道路與外部道路的聯絡,提出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為土地綜合開發和規劃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用以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2) 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指導下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直接對建設專案和周圍環境進行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主要確定各類建築、各項基礎工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配置,並根據建築和綠化的空間布局進行環境景觀設計,為各項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提供依據。

1.0.4 本技術措施的運用範圍可以是整片的新區開發或舊區改建,也可以是單獨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市中心或區中心、幹道和道路兩側的沿街地段、城市廣場、車站、遊樂場、商業中心或步行街、工業區或綜合區、校園、旅遊渡假區以及大型的體育中心和文化娛樂中心等。

1.0.5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須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本措施如與上述要求有牴觸時,應以國家規定為準。

1.0.6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相協調,體現其意圖,對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的歷史、自然環境及現狀情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在準確的基礎資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功能、經濟、環境、景觀等要素。

力求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三者的統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的過程中,要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對城市空間形態進行合理安排.以改善城市整體的空間環境質量。

l.0.7 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的過程中,要有兩個以上的方案進行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要有群眾參與.徵詢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2 控制性詳細規劃

2.0.1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原則應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為重點,以實施總體規劃的意圖為目的,強化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銜接:

編制工作要在具有完備的基礎資料條件下進行。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規劃的編制既要考慮形體環境,又要考慮經濟、社會等因素,選擇科學的決策方法和決策內容,運用控制的手段,確定城市或開發區未來的建設目標,

2.1 編制程式

2.1.1 組織負責編制該規劃專案的工作小組,確定專案負責人,根據專案需要,配備相關各專業技術人員。

2.1.2 收集和分析現狀基礎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和核對現狀圖。

2.1.2 編制規劃方案和初步確定控制指標,在方案編制初期,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徵求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建設單泣和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確定。

2.1.4 繪製成果圖和編制有關規劃技術檔案。

2.1.5 按技術要求交付成果。

2.2 編制內容

2.2.1 詳細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內各類用地的界線和適用範圍,提出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有條件可建的建築型別.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

2.2.2 確定規劃範圍內的路網系統及其與外圍道路的聯絡,確定綠地系統。

2.2.3 確定各單項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控制點座標和標高以及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2.2.4 制定相應的規劃實施細則(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2.3 基礎資料

2.3.1 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規劃技術檔案及其它必要檔案,規劃區的區域位置、性質、地位、作用及相互影響等。

2.3. 2 準確反映近期現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l:2000)。

2.3. 3 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等。

2.3.4 土地現狀利用資料,規劃管理部門有關規劃區用地的撥地紅線圖,規劃範轉以及周圍的用地情況(比例尺1:1000或1:2000)。

2.3.5 建築現狀資料,包括各類建築的分布、建築面積、建築質量、層數、性質、密度以及所在城市和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築特色等資料。

2.3.6 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2.3.7 現有公共建築、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築的分布情況、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質量等。

2.3.8 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2.3.9 有關氣象、水文、地質和**資料;城市歷史資料;城市環境資料等可參考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可根據該規劃區的特點擇其重點蒐集研究。

以上基礎資料由編制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單位蒐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供和協助.

2.4 控制指標的內容

2.4.l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規定性指標是在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管理時必須執行的指標;指導性指標是供管理者和設計者參考的指標。

2.4.2 本措施確定了十項規定性指標(稱為基本控制指標)。

基本控制指標中某些指標包括兩個以上內容時(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需要選用增加其它指標時,基本控制指標不得省略。

2.4.3 本措施提出的確定基本控制指標的要素.供規劃設計時參照執行。

2.4.4 基本控制指標

(1) 用地性質

(2) 用地面積

(3) 建築密度

(4) 建築高度(建築控制高度)

(5) 容積率

(6) 綠地率

(7) 建築後退

(8) 出入口位置

(9)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10) 配建停車車位

2.4.5 其它控制指標(或稱指導性指標)

(1) 建築形式(包括體量控制)

(2) 建築色彩(指導性控制)

(3) 公共綠地面積(地面上綠地,其中綠化面積含水面)

(4) 人口容量(主要用於居住區規劃)

(5) 最大建築面寬(建築物臨街一面的最大寬度控制)

(6) 最小建築面寬(建築物臨街一面的最小寬度控制)

(7) 保護要求(對古建築或古遺址的保護)

(8) 環境景觀要求(如城市風貌控制)

(9) 環境要求(對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10) 人防要求(設防城市人防設施的要求)

2.5 基本控制指標的確定

2.5.1 用地性質:對地塊使用功能和屬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類類別代號。

(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

(2) 按分類標準應劃分到小類,專案不確定或特殊情況可劃分到中類。

(3) 在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原則基礎上,允許用地性質具有一定的彈性,通過「用地與建築相容性表」和「用地性質可更動範圍的規定」來反映。

(4) 用地性質更動不得影響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結構。

(5) 任何用地性質的更動均須經當地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規劃只提出技術上的可行性。

(6) 綜合用地(指用地劃分到中類的情況)用地分類類別代號可參照如下方法確定,●商業與居莊混合:c2/r2。●辦公與居住混合:

c1/r2。●工業與居住混合:m1/r3。

其代號排列順序的一般原則是:哪類用地性質為主哪類用地就排在「/」之前,即本次規劃的上一層次所確定的用地性質排在前,以便與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的用地分類相銜接。

2.5.2 用地面積:對地塊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積後的實際可開發用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1) 地塊的大小應根據規劃專案的具體情況,一般劃分不大於支路或以組團為單位。

(2) 地塊內可以包括路面寬5公尺以下的道路,一般居住用地的地塊不大於5公頃(無須給出容量指標的地塊除外)。

(3) 地塊的劃分應便於用地的管理和劃撥土地的方便,地塊劃分的界線應具有明顯的可界定性。

(4) 舊區改建規劃地塊劃分要盡量以現狀道路為界。並標明路名和地名。新區開發的地塊劃分應根據近期建設用地的現狀地形圖和實際用地情況,盡量以現狀的溝渠土路等地上參照物為界。

如找不出參照物,最好給出參考座標或距最近參照物平面尺寸。

(5) 在用地性質分類的中類範圍內,不同性質的用地(綜合用地除外)不能劃在乙個地塊內。

(6) 地塊面積的計算方法須統一,一般以道路紅線為界的地塊,其面積應計算至道路紅線。如果道路邊界與道路紅線相重合,如小區路或組團路,則其地塊面積應算至道路邊界。

(7) 山地規劃其地塊塊面積應計算至台地邊界,如果台地有護坡。其地塊面積應包括護坡的正投影面積。護坡不論大小。

均不應作為地塊單獨劃出。特殊情況時可根據當地的開發政策在計算面積時適當扣除。

(8) 劃分中小學使用的地塊,應按有關規範要求保證中小學操場布置的朝向和長度。

2.5.3 建築密度:指地塊內所有建築基底占地面積與地塊用地面積之比,它是控制地塊容量和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單位:%。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的環境質量。

(2)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築高度、建築間距、容積率等因素綜合考慮。

(3) 在居住區規劃中,建築密度的制定須保證住宅和中小學、醫院、休(療)養建築、幼兒園、托兒所的日照間距。山地城市要考慮不同坡向對建築密度的影響。

2.5.4 建築高度(建築控制高度):指地塊內建築(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簡稱建築限高。單位:公尺(m)。

(1) 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

(2) 保證城市的總體景觀效果。

(3) 與地塊的區位、地塊性質、建築間距、容積率、綠地率等綜合考慮,保證其可操作性。

(4) 滿足城市消防和淨空要求。

(5) 對城市中心區的重要地段,沿路建築的高度須與建築後退的距離綜合考慮。

(6) 對將以出讓方式進**地產開發的土地,須在容積率和密度的指標給定的情況下,除了建築限高指標外,給出建築限低指標.以配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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