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教育培訓講義

2021-03-04 09:28:22 字數 4651 閱讀 7270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教育培訓講義

目錄一、施工現場特點和主要危險

二、安全法規常識

三、造成意外的典型行為

四、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五、特種作業要求

六、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標誌

八、環境保護、文明施工

九、物品搬運及儲存

十、消防安全

十一、小型機具安全常識

十二、專業技能知識

(一)施工用電知識

(二)焊接作業安全知識

(三) 腳手架安全知識

(四)起重作業與起重機械

十三、安全生產***令

十四、焊接作業「十不焊」

十五、起重「十不吊」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訓講義

一、施工現場特點和主要危險:

建設行業屬於有較大危險性的行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起重作業、臨時用電繁多。其中高處墜落、觸電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五種為建築業最常發生的事故,佔事故總和的85%以上,稱為「五大傷害」。

主要施工專案有鋼結構、裝置、管道安裝、電纜敷設、盤櫃安裝,保溫防腐、土石方工程、混凝土澆築、牆體砌築、裝修等,作業工種基本分為:起重吊裝、焊接、架體搭設、機械操作工、電氣操作工、鋼筋工、木工、模板工、瓦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油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二、相關安全法規常識

1、憲法;2、刑法;3、勞動法;4、建築法;5、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乙個主要部分,是指國家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的總和。

「 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而制定的原則。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們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寫入了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對施工中的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造成意外的典型行為:

1、 建設行業是**事故多發行業。根據全國**事故統計,建築業**事故率僅次於礦山行業。其中高處墜落、觸電事故、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五種為建築業最常發生的事故,佔事故總和的85%以上,稱為「五大傷害」。

事故是違揹人的意志而發生的一種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須明白,意外並不是偶然發生的,每次意外發生必然會有它的成因。不是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所造成,就是由於物的不安全狀態所導致,而更多的情況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所共同所致而引發的。

1)意外的不安全行為有:

①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②造成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的裝置、設施和機具、工具;

④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⑤物體存放不當;

⑥攀、坐不安全的位置,行走不安全的通道;

⑦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⑧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調整、焊接、清掃等;

⑨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⑩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場所中,忽視其應用;

⑾不安全裝束;

⑿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

2)通常導致意外的不安全狀態有:

①材料、裝置、器具堆放的不安全;

②防護、保險、訊號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缺乏或有缺陷;

③裝置、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設計不當,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機械強度,絕緣強度不夠,起重繩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機具裝置維修、保養、調整不當,在非正常狀態下帶「病」運轉或機具超負荷運轉;

⑥現場環境不良,光線不足,照度不夠,通風不良,作業場所狹窄,作業場地雜亂,通道不暢等;

⑦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⑧交通線路配置不合理,施工工序配置不安全;

⑨無防護措施的交叉作業;

⑩現場管理不善;

3)預防意外措施:

①工程技術對策:運用作業指導書中「重大危險因素及控制對策」消除人、物及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實現施工工藝、機械裝置等施工條件的本質化安全。

②教育對策:利用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訓練,使員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③強制管理對策;借助於企業規章制度(如:安全違章處罰規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法規等必要的行政、經濟乃至法律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④杜絕「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於「三違」造成的。

4)作業人員高空作業應保持自身行為安全:

①衣著靈便,安全帽、安全帶(繩)、防滑鞋等防護用品佩帶齊全並正確使用。

②作業需要沿鋼爬梯、繩梯作垂直攀登上下時,必須使用安全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護保險。

③如果作業需要沿著水平梁、斜樑、水平管道或無防護欄杆的平台上移動、行走時,必須先拉設水平安全繩,如在上邊作業時,必須在上方設定安全保護繩繫掛安全帶,以供作業人員拴掛安全帶。

④凡是在安全設施不完善的高點作業時,一定要先拴好安全帶(安全繩)後再工作,安全帶只能拴在上方其他構件上,而不能拴在自身施工裝置上。

⑤不得站在防護欄杆外作業或憑藉欄杆起吊物件;在石棉瓦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頂上作業時,必須放置步行板和作業踏板方可作業。

⑥高處作業時使用撬棍、板手類工具用力作業時,只可單手用力,另乙隻手要抓住堅固的物件,切不可雙手用力作業,以防意外。

⑦高處作業場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物件的繩索必須是乾燥的尼龍繩或麻繩。

5)防止墜物打擊措施:

①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要拴上保險繩,小件工具材料使用工具袋;傳遞物品只能用繩索或手遞,嚴禁拋擲行為。

②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或起吊,切割的工件、邊角餘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要放在不會被碰落而墜地的地方,凡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均要採取防止墜落措施。

2、四十條典型違章行為

1)進入施工現場不佩戴或不正確佩戴安全帽

2)作業時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絕緣鞋)。

3)從事砂輪、焊接等有飛濺物作業時,不帶防護眼鏡或防護面罩。

4)使用無齒鋸時沒緊固。

5)在轉動的無齒鋸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6)使用大錘、手錘等工具時帶手套。

7)起重指揮人員作業時不使用口哨、指揮旗或對講機。

8)操作起重機械、電動裝置(機具)、電焊機等工作完畢後,未把控制器撥至零位、未切斷電源等就離開現場。

9)無漏電保護器就使用手動電動工具。

10)乙炔瓶、氧氣瓶使用時未直立。

11)乙炔瓶未裝防回火裝置。

12)乙炔瓶、氧氣瓶之間未保持5m以上的距離。

13)用安全帶當傳遞繩或綁紮繩使用。

14)在超過2m標高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在單梁或平台邊緣、孔洞邊緣和吊掛物體上作業、休息。

15)高處作業(2m標高及以上)在無防護欄杆及未綁紮的腳手板上作業。

16)高處作業(2m標高及以上)不繫安全帶或雖係安全帶但不栓在牢固可靠處。

17)不將安全帶栓掛在水平防護繩或安全繩上隨意在單梁、平台、孔洞邊緣處行走或作業。

18)高處作業不走樓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腳手架、繩索、欄杆、吊車臂或上料提公升架的結構及牆體、支柱等上下攀登。

19)酒後進入現場施工及操作各類機械、裝置、車輛。

20)起重機械、施工電梯、上料提公升架等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不齊全或失靈繼續操作。

21)特殊工種人員未持證上崗。

22)無證人員操作起重機械、機動車輛。

23)非電工私接亂拉電源。

24)從事金屬容器或管道、陰溝等受限空間內等作業未設監護人。

25)用氧氣做通風及吹掃氣源。

26)將電源線鉤掛在刀閘、開關或插座上使用。

27)攪拌機、氣幫浦等轉動裝置的傳動軸、轉動帶、齒輪、皮帶輪等無保護罩就使用。

28)承重的鋼絲繩與物體稜角直接接觸時,未在稜角處墊半圓管及半圓管未做防脫的綁紮。

29)吊掛物件超過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護繩索。

30)倒鏈(手動葫蘆)的掛鉤或吊鉤直接鉤掛在物體或結構上使用。

31)架子工搭設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作業層無雙道防護欄杆,腳手板未按規定鋪設或綁紮。腳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設定施工人員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

32)電工對電源的接線、佈線不執行三相五線制。

33)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混用。

34)電氣裝置未做可靠的保護零線或接地。

35)施工電源線的敷設、布置與金屬結構或腳手板未採取絕緣、隔離措施。

36)未採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圍或區域內進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業。

37)從事有毒、有害及粉塵作業,未按規定使用殺毒害、防粉塵的防護用品、用具。

38)操作工具機、電鑽等轉動裝置時帶手套。

39)焊工對電焊機二次線的破裂、裸露和接頭鬆動不處理就使用或不停電就處理。

40)特殊危險作業工序未按《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防護措施執行。

3、建築施工現場常見隱患50條

安全生產部分

(一)安全資料

1、有代簽字現象的;

2、未嚴格實行安全管理"從零工作法"或"從零工作法"日誌記錄不全、有虛假現象的。

安全管理從零工作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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