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1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7:04 字數 4592 閱讀 1813

山東協發化工****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環安部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安全設施的管理,提高生產設施的有效利用率,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生產的安全穩定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生產安全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編制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安監總危化

3.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

4安全設施的定義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裝置)和採取的措施。

5安全設施的分類

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共3大類13小類。

我公司的安全設施主要有:壓力表、液位計、流量計、氣體報警儀、防雷接地、漏電保護器、避雷器(針、網)、靜電接地、防護罩、電氣綜合保護器、防爆工具、防爆開關、防爆手電筒、防爆對講機、靜電鉗、消音器、排風扇、防護欄、防腐保溫、靜電釋放器、安全標誌牌、安全風向標、安全閥、呼吸閥、放空管、止逆閥、緊急切斷閥、阻火器、防火(油)堤、防火材料塗層、水噴淋、滅火器、消防箱、消防栓、消防幫浦、消防站、消防杴、消防桶、消防沙、消防槍頭、消防水帶、消防水池、消防扳手、洗眼器、手電筒、應急照明燈、空氣呼吸器、安全通道、防塵帽、濾毒罐、事故櫃、防護耳塞、防護手套、防毒面具、面具導管、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等。

5.1預防事故設施

5.1.1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資料分析等檢驗檢測裝置、儀器。

5.1.2裝置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裝置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5.1.3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5.1.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1.5安全警示標誌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風向等警示標誌。

5.2控制事故設施

5.2.1洩壓和止逆設施

用於洩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5.2.2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5.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5.3.1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牆、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5.3.2滅火設施

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5.3.3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應急照明等設施。5.3.4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5.3.4逃生避難設施

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等。

5.3.5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幹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雜訊、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6管理職責及規定

6.1生產設施建設

6.1.1 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於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1.2公司相關部室應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6.1.3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式,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6.1.4公司相關部室應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效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

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6.2安全設施管理

6.2.1各部室安全設施應建立安全設施台賬並設專人負責管理(台賬**見附件1),確保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並將安全設施編入裝置檢維計畫,定期檢修。各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6.2.2各部室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護圩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安全執行。

6.2.3環安部應建立健全超壓保護安全設施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

6.2.4環安部應制定監視和測量設施管理制度,建立監視和測量設施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持相關記錄。

6.2.5各部室應明確安全設施管理職責,建立「安全設施臺帳」,電氣類安全設施由電氣維修管理並建立臺帳;監視類安全設施由環安部管理並建立臺帳;測量類安全設施由環安部管理並建立臺帳;廠房和建築物類安全設施由環安部部管理並建立臺帳;消防、救援類安全設施由環安部管理並建立臺帳;超壓保護類安全設施由環安部管理並建立臺帳;其他安全設施由使用單位或相關管理單位管理並建立臺帳。

6.2.6各部室須建立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臺帳並上報環安部備案存檔。

6.2.7各相關管理、使用部室負責對安全設施的衛生清理和現場安全設施設施標誌牌的管理。

6.2.8各部室、崗位人員應加強所管安全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生產安全設施正常執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相應記錄。

6.2.9安全設施檢查每月不少於1次(檢查表見附件2),其它制度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進行檢查。

6.3檢維修

6.3.1國家明文規定強制檢驗檢修的安全設施由國家相關管理部室檢驗檢修。

6.3.2非國家明文規定強制檢驗檢修的安全設施由公司相關管理部室或使用部室檢驗檢修。

6.3.3安全設施的檢驗檢修要確保質量可靠,避免出項各種返工現象。

6.3.4各種安全設施管理部室或使用部室須根據生產需要對安全設施制定相應的檢修計畫等。

6.4安全設施的增加

6.4.1經各相關主管部室提出需增設安全設施的部位,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設施申請相關手續,使用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增設。

6.4.2以各種安全檢查形式查出的,確需增加安全設施的部位,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設施申請相關手續,使用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增設。

6.5安全設施的停用

6.5.1經各相關職能部室或使用單位提出需停用安全設施的部位,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設施停用相關手續,使用單位、主管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停用。

6.5.2以各種安全檢查形式查出的,確需停用安全設施的部位,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設施申請停用相關手續,使用單位、主管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停用。

6.5.3經各相關職能部室或使用單位提出需停用安全聯鎖的部位,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聯鎖系統停用審批表》,使用單位、主管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停用。

安全聯鎖停用審批表見附件

6.6安全設施的報廢

6.5.1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設施,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並辦理

相關手續,由使用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報廢。

6.5.2由各種原因造成的,不能正常使用且存在安全隱患的、不能修復的安全設施,由使用單位填寫安全設施報廢相關手續,使用單位、環安部及相關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報廢。

7考核7.1建設專案三同時制度落實和專案建設六個階段的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人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7.2各部室安全設施裝置檢查、維護、保養不力,影響安全執行,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嚴重的導致事故的將按《事故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處罰。

7.3各部室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設施變更未進行風險評價的和建檔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4安全設施應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未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未將安全設施編入裝置檢維計畫,定期檢修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

各安全設施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未立即復原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5各部室未建立相關安全設施臺帳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安全設施更新後未及時更新臺帳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安全設施臺帳更新後未及時向環安部備案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元。

7.6環安部未制定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制度和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的對部室負責人罰款50元,各裝置未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維護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無相關記錄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7.7對各部室安全設施不按時檢查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次。

7.8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視情況對責任人罰款20-100元/次。

8附則8.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環安部負責解釋、修定。

8.2相關考核權屬環安部。

8.3相關檔案和記錄

8.3.1安全設施登記表(附件1)

8.3.2 安全設施檢查、維護記錄表(附件2)

8.3.3安全聯鎖系統停用審批表(附件3)

附件1安全設施登記表

附件2______(部門)安全設施檢查、維護記錄表

檢查日期:

附件3安全聯鎖系統停用審批表

4521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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