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

2021-03-04 09:24:14 字數 4564 閱讀 666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鑑定租賃合同。

出租方:寧夏海翔汽車租賃****

承租方 第一條:對承租方身份,

1、承租方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

2、承租方所租車輛名稱車牌號為必須使用93-97號無鉛汽油、租賃車輛車況以發車時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3、所租車輛起始時間年月日時分,起始里程_____,交

車時間年月日時分,限使用里程300公里/天,超公里加費0.5元/公里,超時加費20元/時(超6小時按全天計算)。

4、承租方:

(1):若承租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駕駛證原件和影印件,擔保人應提供與承租方同樣的手續。

(2):若承租方為企業法人,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蓋公章)、單位(公司)證明、駕駛證原件和影印件。

第二條:出租方自計程車的時間、地點由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指定的時間、地點派專人接送車輛,並另行收取費用元。(以路程遠近收費,10公里內50元,超1 0公里後1元/公里,燃油費及過路過橋費由承租方承擔。

)第三條:所租車輛租金,可用公里以租賃合同為準,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租金的,在前一期繳納租金到期時需續交租金的,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3天辦理。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用車的所有權屬出租方。

2.當出租方認為租賃車輛的安全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收回車輛,若車輛己受損失或相關權益已受到侵害,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要求賠償。

3.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三日,出租方有權收回車輛,同時解除本合同。(按照第七條第二款執行)

4.出租方負責為承租方提供裝置齊全、效能狀況良好、執行安全可靠、年檢證、行車執照等必需證件齊全的車輛,並承擔車輛租賃期內的保險費、年度檢驗、車船使用費以及正常的維修維護費用(其中包括換「三濾」,加離合器油、制動液、冷卻液等)。在海原縣城內出租方免費向承租方提供車輛救援服務,如車輛屬於非承租方使用不當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使用,出租方將酌情考慮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5.出租方應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抵押金後,將承租方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賬或收到現金之日為準)。

6.出租方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內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方應按雙方約定如期、足額交納租金和抵押金,租賃期滿20個工作日後,若無意外情況,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將抵押金(不含利息)如數退還。

2.承租方於汽車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僅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3.租賃車輛只能作為辦公、旅遊等自用車輛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贏利性運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試驗、教練等活動,不得將承租車輛用於轉租、抵押、倒賣、變賣,不能進行非法活動及其他任何侵犯出租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第七條第二款承擔違約責任。

4.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交通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

5.承租方不得將租賃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

6.承租方承擔車輛租賃期內的油料費用及「三濾」、離合器油、制動液、冷卻液等的每日檢查責任,如遇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開至出租方指定的維修處,承租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換原車裝置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7.承租方應確保承租車輛技術完好,具體包括:按出租方的要求定期到修理單位進行保養;如遇車輛年檢時,應將車輛整修好,保證乾淨、整潔,按出租方的通知參加車輛年檢;不得私自改裝或加設車輛設施;承租方應對承租車輛及車輛設施、附帶設施的完好、齊全負責,不得損壞丟失。

8.承租期結束時,承租方應按本合同所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還回車輛,還車時應保持車輛清潔、效能狀況良好、裝置齊全並無任何刮痕現象,交回的租賃車輛須經出租方指定的專業人員驗收:承租方應承擔租車、還車、換車時引發的車輛牽引費、接送車輛費及其他相關附加費用。

9.因承租方原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金額不足部分的賠償,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追償。(包括車輛的損失)同時承擔出租方的損失。(按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的租賃費計算)。

10.承租方欲續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

11.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以下情況時,由承租方承擔包括經濟損失在內的全部責任。

(1)將車輛轉給予他人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丟失等情況而造成的損失。

(2)車輛在承租方允許適用區域外發生任何問題而造成的損失。

(3)未經出租方事先同意拆、換車輛任何零件而造成的損失。

(4)將車輛停放在無人看管的非停車場區所發生的車輛丟失。

(5)由於車輛缺少冷卻液、機油、制動液等發生的任何問題而造成的損失。

(6)未依照規定參加車輛年檢查和檢修維護引起的一切損失。

(7)由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被有關部門扣押車輛、牌照等造成的車輛停駛等一切經濟損失和相關法律責任。

(8)隨車手續、工具及物品的丟失或損壞。

以上由於承租人的責任造成出租人受損失,實際損失的賠償,按照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費進行賠償。

第六條:保險條款

租賃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險、盜搶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他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部分租賃車輛已購買痊險)。

車輛在租賃期內若發生保險事故(包括被盜),承租方應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和出租方報告,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在24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提供保險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手續,並負責整個事故的前期費用支付,在保險公司賠付前,車輛維修期間,承租方須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包括:支付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墊付修理費等),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承租方提前退租,要向出租方支付提前退租期(提前退租期=合同簽約期一實際租賃期)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

2.承租方應按時交還租賃車輛,逾期交回車輛,逾期部分的日租金按原租金的兩倍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第八條:汽車承租人須知

為了租賃車輛的安全運營,也為了您的切身利益,請您記住以下條款:

1、駕駛入須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駕齡在年以上。,且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與租用車輛相符。

2、您應保證提供給出租方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公章等)真實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不得將車輛交予無駕證人員駕駛,否則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

3、除您本人或您的《汽車租賃登記表》註明的駕駛人員外,無出租方的書面許可,不允許任何人駕駛您承租的本公司車輛,否則,承租方需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責任。

4、您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問、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檢驗交接單》中您租車前的車況登記無出入,若出現新的刮、碰、損壞等現象或裝置、證件不全,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維修費用的150%)及其它相應的費用。

5、若在您租賃期內發生非保險事故的車輛損壞需要替換車輛時,您需按估損**的120%交納車損押金後,方可提供替換車輛。同時,該損壞車輛在維修期間的停使費由您承擔。

6、為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請您每天對機油、剎車油、防凍液、輪胎氣壓、燈光等作常規檢查,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出租方聯絡。如確需填加油液,必須使用生產廠家允許的產品。

7、如果承租車輛發生故障或異常,您應立即停車與出租方聯絡,如未與出租方聯絡,繼續使用造成的損失將由您承擔。

8、如果承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請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並同時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維修地點,您不能自行維修或自行選擇維修廠家進行維修,禁止繼續使用已受損壞的車輛,請您積極配合交管部門處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幫助。

9、出租方不承擔車輛租賃期間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任何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金。

10、你還車時,租車時所繳納保證金,二十日個工作日後,如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1l、您如果在租車期間遺失牌照或其他有關證件,您應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保證金2000元。

12、您應熟練掌握車輛正確操作的技能和駕駛常識,正確操作駕駛車輛愛護車輛,確保車輛狀況完好,出租方一般不作車輛操作指導或介紹。

13、租車時請您一定細心,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在出場前解決,車輛一旦離場,車況即以離場時《租賃車輛登記表》為準。

14、您不能自行卸動或拆除所租車輛上的零件或裝置,否則,您不但應及時歸還原零件或裝置,還應交出租方最高不超過所拆零部件或裝置原件三倍的違約金。

15、若您所承租車輛安裝有車輛防盜器遙控板在您租賃期間發生損壞或丟失的,您應賠償1500元人民幣;若在您的租車期限內車輛的里程表有拆動現象,您須交付出租方1000元賠償費。

16、您不能將承租車輛當作教練車,禁止用所租車輛參加競賽,做測試試驗及其它具有損壞性質的駕駛,否則您將交付出租方不少於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7、禁止用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的客貨運輸,禁止超重載物,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會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禁止封閉門窗時在車中吸菸。如違反以上條款,出租方將視情節輕重,向您收取不少於1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8、您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車輛的要求,否則因燃料不當造,成的損壞完全由您承擔。

19、在你預訂時需交納500元的預訂金;如你臨時取消租車計畫,你將支付50元的違約金;如你需要出租方從異地調車,你需另外支付200元的調車費用。

20、租賃車輛以24小時為乙個租賃日,日限里程300公里,超里程按每公里0.5元計算;超時按每小時20元計算;超出在6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6小時以上按全天計算,出租方提供出租司機服務:租賃二日以上(含二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您需支付司機薪金每日l50元,節假日300元,並由您負擔司機食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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