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3:40 字數 4721 閱讀 5719

1 目的和範圍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應於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管理。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對生產設施執行、檢維修、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3.2 使用部門對分管的生產設施要嚴格遵循操作規程,認真檢查生產設施執行中的動態指標是否符合要求,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安全。

3.3 生產設施的檢維修由生產設施的「包機」維修部門負責。檢修專案負責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4 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由裝置處和拆除部門負責。裝置處和拆除部門負責人應對拆除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報廢、拆除過程的安全工作。

3.5 管理部負責對該制度執**況進行抽查。

4 控制程式

4.1 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4.1.1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負責裝置的管理與維護

4.1.1.1 車間裝置主任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執行檢查,並認真填寫崗位裝置巡迴檢查表。

4.1.1.2 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並認真填寫崗位裝置巡迴檢查表。

4.1.1.3 操作工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裝置,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裝置執行記錄表及崗位裝置巡迴檢查表。

4.1.2 裝置處對生產設施的管理與監督

4.1.2 .1 日常檢查:裝置處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崗位裝置巡迴檢查表。

4.1.2 .

2 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裝置處巡檢人員每週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洩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1.3 生產設施隱患的處理

4.1.3 .1 裝置處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

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1.3 .2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裝置處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後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並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後將整改情況返回裝置處。

4.1.3.3 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裝置處後,裝置處將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簽署複查意見。

4.1.3.4 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並納入年終考核。

4.2 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

4.2.1 特種裝置的採購

4.2.1.1 採購部門接到採購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計畫後,應對特種裝置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2.1.2 特種裝置進廠時,採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裝置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檔案科。

4.2.1 .3 檔案科收到資料後,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2.2 特種裝置的安裝、註冊

4.2.2 .1 特種裝置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託的特種裝置安裝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2.2 .2 特種裝置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

收或報檢。

4.2.2 .3 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裝置安裝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

4.2.3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

4.2.3 .1 管理部應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

4.2.3 .2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裝置作業證,應由特種裝置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准後,由裝置處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2.4 特種裝置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 .1 裝置處負責建立特種裝置臺帳。

4.2.4 .2 使用部門負責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

4.2.4 .2.1 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裝置進行自檢,並作出記錄。

4.2.4.2.2 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於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准後,由相關部門實施。

4.3 生產設施安全檢維修管理

4.3.1 維修前的準備

4.3.1.1 裝置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

4.3.1.2 根據裝置維修專案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裝置檢修方案,落

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

4.3.1.3 裝置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裝置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3.14 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裝置所在單位辦理。

靜止裝置清理置換後應有分析報告,檢修專案負責人應同裝置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並確認裝置、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3.2 維修前的安全教育內容

4.3.2.1 維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

4.3.2.2 維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

4.3.2.3 維修作業中身體防護用品和用具的正確佩戴和使用。

4.3.2.4 維修作業專案、任務、維修方案和維修安全措施。

4.3.3 維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

4.3.3 .1 安全檢查和措施應詳細填寫在《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3.3 .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 .3 轉動裝置維修前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裝置上的電器電源,並經啟動複查確認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誌,並加鎖。

4.3.3 .4 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並合理放置。

4.3.3 .5 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杆、平台、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3.3 .6 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後方可使用。

4.3.3 .7 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3.3 .8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3.3 .9 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定圍欄和警告標誌,並設夜間警示紅燈。

4.3.3 .10 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汙、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乾淨。

4.3.3 .11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3.3 .12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3.4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4.3.4.1 參加檢修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3.4.2 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並嚴格執行本公司《裝置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裝置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3.4.3 嚴禁塗改、轉借《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3.4.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裝置檢修時,檢修專案負

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絡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3.4.5 對《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 檢修結束後的安全要求

4.3.5.1 檢修專案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專案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裝置內。

4.3.5.2 檢修專案負責人應會同裝置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

4.3.5.3 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

4.3.5.4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應及時拆除。

4.3.5.5 裝置檢修單位會同裝置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裝置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3.6《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使用

4.3.6.1 《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裝置處負責管理。

4.3.6.2 維修前,裝置所在單位應制定裝置交出的安全措施,並簽字確認。

4.3.6.3 維修時,裝置維修單位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簽字確認。

4.3.6.4 裝置所在單位、維修單位應對《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並填寫審查意見。

4.3.6.5 生產部只對主要/關鍵裝置的檢修審查《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並填寫審查意見。

4.3.6.6 裝置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乙份後,交裝置處、裝置維修單位各乙份。

4.4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和報廢管理

4.4.1 生產設施的安全拆除

4.4.1 .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准後,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下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線、水道、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4.4.1 .5 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4.4.1.6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產設施的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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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範圍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 檢維修 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應於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執行 檢維修 拆除和報廢管理。2 編制依據 依據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試行 制定本制度。3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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