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3:40 字數 2774 閱讀 9985

1 定義和分類

1.1 定義:

凡配置在機械、裝置上,用於保護人身及裝置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1.2 分類

1.2.1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報警裝置等。

1.2.2洩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災蔓延裝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牆等。

1.2.4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排液、緊急冷卻、安全聯鎖裝置等。

1.2.5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電氣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防雷電、防雜訊、防暑降溫、通風除塵等裝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動裝置等。

1.2.6滅火裝置——消火栓、泡沫滅火裝置、泡沫槍等。

2 管理和職責

2.1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責任部門分工進行管理。

2.1.1凡機械、裝置、電氣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均由動力、裝置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2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滅火裝置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4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使用車間、部門負責維護保養。

2.2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裝置等同看待,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與維護方法。

2.3 各種安全裝置由所屬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2.4 各類安全裝置的管理責任部門,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2.5 安全裝置不准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2.6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產執行,發生故障,車間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使其恢復正常。

3 安裝與拆除

3.1 新建、擴建、改造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

3.2 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准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 選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有通過主管部門的技術鑑定方可使用。

3.4 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裝置、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後方準拆除。

4 維修與校驗

4.1 安全防護裝置要由專業技術部門和人員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隨意拆裝。

4.2 安全裝置的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防護裝置維修與校驗檔案,納入裝置管理進行考核,編入裝置檢修計畫。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4.3 工藝、裝置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安全防護裝置作相應調整,應經裝置、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認可。

5 安全裝置

5.1 安全閥

5.1.1選型安裝,開啟壓力不准超過容器設計;排氣能力必須大於容器的安全洩放量。

5.1.2排氣口應在安全位置或裝設放空導管。

5.1.3安全閥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5.2 壓力表

5.2.1壓力表的安裝、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

5.2.2壓力表表面刻度極限值,應根據工作壓力選1.

5-3倍,最好取2倍選用。表盤上刻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表盤直徑不小於100公釐,應裝設在便於觀察、便於穩定和吹洗位置、防輻射熱、冰凍和震動。

5.2.3未經檢驗合格、沒有鉛封或鉛封損壞、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洩壓後指標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的缺陷。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與更換。

5.2.4壓力表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檢驗合格後應有鉛封。

5.3 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質應根據計算和實驗選用,爆破壓力不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3.2定期更換,每年至少一次,對於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5.3.3安裝位置必須保證爆破片爆破時使容器壓力迅速洩放,為使爆破時不傷及人與其它裝置等,在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

5.4 液位計(水位表)

5.4.1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顯標誌,能承受與容器相等的工作壓力玻璃管液位計應有防護裝置,上下均應裝設閥門,以便檢修、維護、校驗。

5.4.2液位計應裝在便於觀察的部位和有足夠照明或光亮;觀察不便時,應裝二次遠傳儀表。

5.4.3盛裝易燃或劇毒、有毒介質的液體、氣體的容器,應採用板式玻璃液面計或自動液面指示器液面計或指示器要有防洩裝置。

5.5 溫度計

5.5.1安裝在便於穩定的位置或採用遠傳式二次儀表,所測介質溫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測點。

5.5.2必須做好維護保養,定期校驗合格方能使用,失靈或損壞的溫度計不准使用。

5.5.3測試溫度的儀器儀表也要定期校驗。

5.6 報警裝置

當溫度、壓力、液面及其他工藝條件等超過正常允許範圍而威脅安全生產時,應裝設報警裝置以便及時發出警報,迅速進行處理,避免發生事故。

5.7 進、出口閥

5.7.1進口閥應便於在執行可可隨時與其它連通的管道切斷,防止超壓,確保安全。

5.7.2出口閥是便於在必要時可將內部物料排除和洩壓。

5.8 靜電防護裝置

5.8.1在一切裝置、管道等可能引起靜電的部位,均應裝設靜電接地和消防裝置。

5.8.2定期檢查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姆。

5.8.3當介質為不良導體時,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准使用塑料、橡膠玻璃等材質的管道和裝置。

當必須使用塑料或橡膠玻璃管線短距離連線時,則在管內接入導電良好的銅質編帶,同時可靠接地導除靜電。

5.9 防雷

5.9.1裝設避雷裝置,應按《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規定要求進行設計安裝。

5.9.2定期檢測防雷設施,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姆,並做好記錄,如不符規定要立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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