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安全作業管理條例

2021-03-04 09:21:47 字數 2592 閱讀 4954

第一部分安全方針

第一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所有的活動都應根據現行的規程、制度要求執行。

第二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的員工對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負有責任,並應積極參與「三不傷害」活動。可接受的安全業績是聘用上崗的條件之一。

第三條、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各級領導或承包者應對其所管的員工或二次承包者的安全和健康負責,應保證所有的員工和二次承包者遵守一定的與自身有關的安全和健康標準。

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保人身、保電網、保裝置」的原則。在工作中遭受傷害的員工應得到迅速的醫療救護,按規定得到賠償,通過積極的護理盡可能快地使員工恢復生產。

第二部分安全準則

第一條、與工作無關的外來閒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條、進入施工現場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相關工作證件和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好安全帶,進入工作現場的女同志頭髮不得過肩,否則盤入帽內並戴好安全帽。

第三條、廠房內一律不准吸菸,凡「禁菸火區」處不得帶入火種(打火機、火柴等)。

第四條、進入廠房或生產場所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背心、短褲等。

第五條、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六條、高處作業時,不准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子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

第七條、起吊重物不准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嚴禁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八條、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起重機在吊物時,任何人不准在吊桿和吊物下停留和行走。

第九條、不准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在高處作業地點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應裝設安全圍欄或其他防護設施,以確保人身安全。

第十條、現場施工用的腳手架,必須牢靠並符合有關安全規定。腳手架接近帶電體時,應做好防觸電的措施。

第十一條、廠房所有平台、樓梯、通道、欄杆都應保持完整,地面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

第十二條、廠房內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處,不准放置雜物,以免阻礙通行。地面吊物孔、穿電纜孔必須隨時封、蓋,如暫時不能封、蓋的,必須加圍欄並設明顯警告標誌,以確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禁止在欄杆上、管道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或執行中的裝置上坐立和行走,如必須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時,必須事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不得隨意儲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中所需小量的清洗油、潤滑油、酒精等,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儲藏室內。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及材料庫房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裝置,例如: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沙袋、石棉布和其他工具等。消防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不准將消防工具移作它用。

第十六條、在有電氣裝置和易燃物的施工現場,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行電焊、氣焊作業。如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該項作業時,事前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許可手續,並切實做好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方可工作。

第十七條、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櫃、開關櫃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按規定用防火材料嚴密封堵。

第十八條、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先將有關裝置的電源切斷,然後根據著火的型別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滅火。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時,撲救人員應使用防護用具滅火。

第十九條、施工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嚴禁堆放在一起,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並固定,兩者間的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不准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裝置的帶電部分,經同意許可的工作,應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准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施工現場未經許可嚴禁私拉亂接電源。搭接工作用臨時電源,事前應徵得同意並按指定的地點和要求搭接,當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現場使用的電氣專用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六個月須由電氣試驗部門進行定期檢查試驗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先脫離電源再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執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移動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柵欄內,只有在轉動部分對工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允許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軸承裡加油。

第二十六條、機器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遮攔或其他防護裝置,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

第二十七條、倒閘操作必須兩人執行,並嚴格執行唱票複誦制度。

第二十八條、杜絕習慣性違章,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兩票即操作票和工作票;三制即交**制、裝置巡迴檢查制和裝置定期切換試驗制。做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和不被他人傷害。

第二十九條、切實落實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技術措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

第三十條、值班人員佩帶崗位標誌,著裝要符合《安規》要求。

第三十一條、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並按規定定期送檢。

第四十條、任何電氣裝置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執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准移動。

第四十一條、各級領導人員不准發出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工作人員接到違反本規程的命令,應拒絕執行。如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足以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四十二條、生產廠房內應備有急救藥箱,存放消過毒的包紮材料和必需的藥品。

第四十三條、外來參觀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並由專人帶領,聽從負責人指揮,不得隨意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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