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業標準》中報考條件對應的材料

2021-03-04 09:16:33 字數 788 閱讀 9292

(一)帶**的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影印件。

(二)考生的職業經歷證明:職業經歷證明應由考生工作單位、見習單位或檔案保管機構開具,內容包括考生從事或見習相關職業的工作內容和起止時間,並加蓋人力資源部門或檔案保管機構的印章。

(三)考生的學歷(職稱)證書或考生的原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原件或影印件。

(四)考生培訓經歷證明:培訓經歷證明應由具備相應職業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具,或培訓結業(畢業)證書。內容包括考生參加相應職業培訓的起止時間。

(五)應屆畢業生證明。

(六)鑑定機構受理團體報名進行資格初審時,由培訓機構代學員進行報名的,凡屬學歷教育的培訓機構應出具由教育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准辦學的證明,屬非學歷短期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出具由市、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審核其《許可證》在職業(工種)和等級範圍內開展鑑定。

除《國家職業標準》中所規定報考條件外,還須把握以下幾點原則:至少滿足其中條件之一才可以報名。

(一)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的考生須達到16周歲及以上。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學時數不少於《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學時,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二)申報四級及以上等級的考生,若報考條件符合表述為「取得本職業上一等級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x年以上」,則報考該級別年限的計算方式為:上一等級證書內「發證日期」+x年。

(三)申報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二級考生破格的鑑定機構,依原考務工作程式報市鑑定管理中心進行資格審查。

(四)如與以上資格審查標準情況不符,且有鑑定申報條件依據的,鑑定機構可出示相關部門的正式檔案影印件,經區縣鑑定管理中心核實備案後,可申報相應職業(工種)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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