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十職業健康

2021-03-04 08:10:37 字數 4185 閱讀 6418

qbaq/sj—2012—a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2-09-01發布2012-10-01實施

佳木斯市松江水泥****安環科制訂

修改頁目錄

10.1職業健康管理3

10.2職業危害申報制度3

10.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4

10.4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7

10.5職業危害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8

10.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9

10.7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0

10.8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10

10.9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12

10.10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5

10.11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15

10.12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16

10.13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17

10.14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危害管理制度18

10.職業健康

10.1職業健康管理

10.1.1目的和依據

10.1.1.

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0.1.1.2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0.1.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10.1.3 術語

10.1.3.

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

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10.1.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10.1.4機構設定

公司成立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環科為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組長:莫慶和

副組長:黃俊鳴鮑志海

成員: 楊良芳單井春關紅兵張坤志李春海劉穎哲王道全

吳明公升孫炳山季道海段崇國林英庫徐學敏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環科,單井春同志為職業健康管理兼職管理員,負責公司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10.1.5職責

10.1.5.1職業健康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10.1.5.2安環科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安監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1.5.3辦公室人力資源主管

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10.1.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10.2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0.2.1企管科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10.2.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10.3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0.3.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0.3.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10.3.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0.3.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10.3.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10.3.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0.3.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10.3.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10.3.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10.3.2.1 預防措施

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專案,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0.3.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10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10.3.2.3 職業健康管理

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定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10.3.2.4、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並儲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10.4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10.4.1目的

為做好公司職業危害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考評說明 1.本標準所指的水泥企業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產線企業 生產水泥熟料企業及水泥粉磨站等企業,適用於水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申請 外部評審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督審核等相關工作。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工藝的水泥生產企業不適用本標準。2.依法生產的水泥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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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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