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管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7:54:04 字數 3378 閱讀 383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築市場秩序,健全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信用管理體系,加強專案經理管理,推進建築工程專案經理負責制,促進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案經理是崗位職務,具體是指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對專案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專案負責人。

第三條凡在本市範圍內(不含保稅區)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案經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張家港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的綜合管理工作。受市建設局委託,市建築業管理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建築安全監督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等建築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案經理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健全專案管理制度,加強專案經理管理,規範專案經理執業行為,積極推進專案經理素質教育,增強專案經理誠信意識,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建築工程施工實行專案經理負責制。專案經理應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全面履行職責,對本專案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負總責。

第七條專案經理在建築活動中,應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嚴格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執行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調處理專案部內、外部事務,配合本企業做好工程專案竣工驗收、結算、民工管理、工程資料歸檔及工程的回訪保修;

(三)組織編制工程專案施工組織設計,健全專案管理體系,制定專案管理制度及措施,並按施工組織設計有效組織施工;

(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標準及行業規範與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經常性組織開展各類檢查,自覺抵制和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和違章行為,認真組織各類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各類隱患,並按要求向企業和管理部門報告。

(六)健全勞動管理制度,規範勞務用工行為,加強勞務用工管理,保障職工作業和生活條件,尊重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八條專案經理在專案施工過程中,應依據施工合同和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充分行使以下權力:

(一)組建與專案實際相適應的專案部,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二)指揮工程專案建設活動,調配並管理進入工程專案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裝置等生產要素;

(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選擇好施工作業隊伍,並把好持證上崗關,做好日常考核考勤工作;

(四)履行工程專案目標管理及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它權力。

第九條專案經理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充分行使職務權利,樹立爭先創優意識,注重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各管理部門、業主、監理和本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專案經理在同一時間內,原則上只能承擔乙個工程專案(多標段工程除外),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同時承擔不超過2個工程專案。

第十一條專案經理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承擔工程專案,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擔工程專案,不得出借資質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活動。

第十二條專案經理變更工作單位,應辦理工作調動手續,重新註冊工作單位。在註冊新單位前,不得擅自以新單位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專案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換專案經理,特殊情況需更換的,應經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同意,並報市招標辦備案。擬更換的專案經理,其資質等級和業績等應不低於原專案經理,並應與擬承擔工程專案的規模相適應。

第十四條專案部可根據專案實際,設立相應的專案副經理,負責日常工作的專案副經理的資格應與承擔的工程專案相適應。專案部中現場管理人員的數量及專業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必須是本企業具有相應崗位證書的人員。專案部中管理人員更換,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核同意,並予以書面確認。

前款所指本企業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

專案經理應加強對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加強對專案經理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監督管理。專案經理及專案部管理人員不能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的,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並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更換專案經理。

第十六條專案經理及專案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和培訓考核,不斷更新知識,以適應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十七條各建築業管理部門應按《張家港市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信用行為記分標準》,及時對專案經理執業行為進行記分,記分結果作為專案經理評優表彰、資質管理、招投標評分、市場准入與清出等的依據。

第十八條專案經理的信用行為分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分別予以記錄。對良好行為記錄實行加分制,對不良行為記錄實行扣分制。

第十九條專案經理記分初始分值為零,以1個自然年度為記分週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1個記分週期結束,分值重新為零。

第二十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專案經理記分值為正分的,可作為專案經理評優表彰、執業資格、招投標業績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無扣分的專案經理,日常監管以激勵與促進為主,對其承擔的工程專案實施常規監督和較低頻率檢查。

第二十二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累計扣分在10分以內(不含10分)的專案經理,日常監管以幫扶與督促為主,對其承擔的工程專案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累計扣分達10分的專案經理,日常監管以防範與監管並重,對其承擔的工程專案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率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累計扣分達20分的專案經理,對該專案經理及其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誡勉談話,並對專案經理本人進行強制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上崗。

繼續上崗後,對其承擔的工程專案實施高頻率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1個記分週期內累計扣分達30分的專案經理,給予該專案經理及其所屬企業全市通報批評,並在專案竣工後一年內,暫停其在我市擔任專案經理。暫停期滿後,須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上崗。

繼續上崗後,對其承擔的工程專案實施高頻率檢查。

第二十六條專案經理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允許補考一次。對拒不參加培訓、培訓或考試冒名頂替、補考仍不合格的專案經理,作以下處理:

1、對不良行為扣分累計達20分的專案經理,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2、對不良行為扣分累計達30分(已暫停一年)的專案經理,自其原暫停期滿之日起,延長暫停期一年。

第二十七條專案經理信用行為記錄及記分管理應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多方聯動」的原則。

各建築業管理部門應及時記錄專案經理信用行為,並抄告市建築業管理處進行彙總,統一在張家港建築業網上予以公示。

建築施工企業或專案經理對信用行為記錄及記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建築業管理處反映。經核實,信用行為記錄及記分確屬不當的,可變更或撤銷相應記錄及記分。

專案經理信用行為記錄及記分的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未有異議的即予生效發布。

第二十八條專案經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同時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對專案經理管理中未作規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張家港市建築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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