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的方法

2021-03-04 07:37:25 字數 4697 閱讀 6137

2010-5-10 14:30 讀者上傳 【大中小】【列印】【我要糾錯】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新法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二是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業務招待費列支應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三個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採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同時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麼,如何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儘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關係。

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x,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y,則當60%y=5‰x時,就有y=8.3‰x的關係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

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二、稅前扣除額要真實、合理

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前扣除,必須有充分、有效的票據和資料來證明這部分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指的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並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否則就會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

三、及時調整本期銷售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製或外購)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應及時調整為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當期銷售(營業)收入額淨額,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比例。

四、正確區分各項費用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差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經常難以區分。比如單位召開會議,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賓館內統一用餐,而這部分餐飲支出,往往被列支為會議費等。又如,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給客戶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則也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為此,要求納稅人一定要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規定、想當然地處理業務招待費,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萬收入,16667業務招待費

16667*0.6=1萬,是200萬的千分之五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所得稅前列支有不同的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實行按銷售淨額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國稅發[2000]84號檔案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而對外資企業,則分成兩大類,按銷貨淨額(工業製造業、種植養殖業、商業等)、業務收入總額(建築安裝、運輸、金融、保險、服務等行業)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

全年銷貨淨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淨額的5‰;全年銷貨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鑑國際經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企業至少要自己承擔4成的業務招待費。這是新稅法作出的一項重要變化。

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淨額以1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資企業則分別以銷售收入淨額1500萬元、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標準。對於收入的確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23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

在不考慮視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銷售(營業)收入就是會計規定所確認的收入。檔案同時規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舉例:某企業(內資)2023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舊稅法規定,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00×5‰+(2400-1500)×3‰=10.2(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9.

8萬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

新稅法比舊稅法多扣除1.8萬元(12-10.2)。

如果是外資企業,且為工業企業,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同上例。

如果是服務企業,根據舊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500×10‰+(2400-500)×5‰=14.5(萬元),超過列支標準15.5萬元(30-14.

5)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新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新稅法比舊稅法少扣除2.

5萬元(14.5-12)。

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標準

廣告費限額扣除的計算標準,統一按新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其計算口徑,統一按新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列數額計算,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數企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都受規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規定比例的執行時間也不盡相同,致使納稅人在計算當期稅前扣除和向以後年度結轉廣告費時,容易出現混淆錯誤。在不同企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上應作如下劃分。

(一)按100%全額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從事高新技術創業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二)按25%扣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製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5〕2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製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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