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中心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培訓

2021-03-04 07:32:56 字數 2069 閱讀 5122

教職工代表大會有哪些職權?

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應具有以下職權:

(1)審議建議權。

教代會具有審核討論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力。其適用範圍包括: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校長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與其他學校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校長工作報告,是指校長對學校乙個時期全面工作的總結和計畫。副校長的分管工作報告,可作為校長工作報告的補充。

通過教代會行使審議建議權,一方面,教職工代表審議學校決策,看它是不是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另一方面,使教代會代表和廣大教職工更加了解學校工作的全域性,了解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了解學校確定這些決策的根據與理由,了解實施學校重大決策的有利和不利條件,為教代會和教職工實施民主監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實施教代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奠定基礎。

(2)審議通過權。

這一權力的適用範圍為: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勵、分配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措施和辦法。討論通過後,由校長頒布施行。

教代會的審議通過權的權力範圍,概括地說就是有關教職工在學校內的基本勞動權益問題。

教代會行使審議通過權,一是要由學校行政領導首先提出方案並在教代會上作出說明;二要由教代會在充分討論提出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未獲通過的還要重新修訂再提交教代會討論;三是由校長頒布施行。這個過程要堅持,因為它較鮮明地反映出教代會行使審議通過權,具有與學校行政「相互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問題」的特點。

(3)審議決定權。

這一權力的適用範圍包括: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實施辦法,公益金、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教代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與審議通過的事項是有區別的,審議通過的事項要經過校長頒布後才能實施;審議決定的事項則可以直接付諸實施。

在這個範圍內將決定權交給教代會,因為這些是教職工具體利益的集中體現,由教代會根據法規和政策規定民主決策,體現了教職工當家作主和民主管理自己的事情,發揮教代會積極協調和處理教職工與學校的利益關係的功能。學校行政根據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的實施方案、辦法等,經教代會審議決定後,具體的實施和管理仍由學校組織運作,而不是由教代會包辦代替。

(4)評議監督權。

其適用範圍包括:

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領導幹部,並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意見。根據上級領導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校長人選的工作。

民主評議幹部的內容:主要是按幹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評議。民主評議幹部的原則:

要遵循黨的幹部政策,有計畫、有組織、有領導地按程式評議幹部,要從關心愛護幹部的願望出發,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地反映幹部的情況。民主評議幹部的形式:採用書面和口頭相結合,面對面或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議,也可對幹部素質分項計等第測評。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教職工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是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具體體現。根據有關規定,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學校有關部門工作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就是各位代表應盡的責任,也是對教職工代表的基本要求。根據有關規定,教職工代表在享受相應權利的同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

(3)密切聯絡教職員工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做好教職員工群眾的有關思想工作。

★教職工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會前廣泛收集教職工群眾的意見與要求,並及時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反映;

(2)會議期間,積極參加各項決議的討論並提出意見,代表教職工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

(3)會後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群眾傳達大會精神,督促行政落實大會提案;

(4)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組織教職工群眾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

(5)根據有關規定在各位代表所在選區做好代表述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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