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之間談戀愛被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2021-03-04 07:14:44 字數 1090 閱讀 1023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開放程度的加大,辦公室戀情越來越多,但不少企業尤其是外資性質的企業,並不允許辦公室戀情,尤其是對中高層領導,有些企業甚至把禁止辦公室戀情寫進了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那麼企業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規合法呢?作為員工,談戀愛本來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是否只能二者取其一呢?

案例簡述

王光明2023年大學畢業之後進入了上海某快消品工廠做銷售,一做就是10年,在這10年中王光明在工作中任勞任怨,工作能力也得到了老闆的賞識。2023年王光明被任命為該司銷售部經理,但工作的繁忙也讓王光明的個人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眼看快35歲了,自己和家裡人都開始著急。同年,公司財務新來了一位財務經理李思思,30歲,也是單身。

由於兩人在工作上的接觸頻繁且都是單身,很快發展成了戀人關係。沉浸在熱戀的喜悅中的他們萬萬沒想到,公司人事部經理找他們談話,要求兩人中必須有乙個自動離開公司,因為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為防止夫妻或戀人之間相互"串通",損害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一旦發現必須有一人要自動離職,不主動離職的或者情節嚴重公司可與兩者一併解除勞動合同」。王光明和李思思無法理解公司的做法,都沒有主動離職,於是公司在談話的第三天正式書面通知其二人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也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公民有權自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強制干涉。

第二、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的規定,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這條規章制度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第三、綜合以上兩點,既然用人單位制定的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的規章制度無效,那麼就不能以員工違反該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本案中的兩位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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