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聘用合同制人員聘任與管理辦法

2021-03-04 06:08:35 字數 3362 閱讀 12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廣納社會人才,改善並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保證學校實現建設一流的遠端教育和國家示範性高職院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精神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在編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專職教師崗位、技術支援服務崗位(實訓指導、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財務會計等)和管理崗位(管理幹事、學生幹事、專職輔導員等)的人員。

第三條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聘用

第四條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再續聘者,自動離職。

第五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2、具備擬聘用崗位所需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專職教師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技術支援服務崗位和管理崗位需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人員不得少於崗位數的2/3;後勤管理、保衛幹事、實訓指導等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年齡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員外,各崗位首次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原則上不再聘任。

3、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4、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要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5、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式

1、用人部門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內向人事部門提出聘用人員計畫,包括聘用條件、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等;

2、人事部門向校內外公布聘用崗位;

3、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4、學校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5、考核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提交校長審批;

6、聘用人員與遼寧人才派遣****簽訂勞動合同;

7、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學校與聘用人員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規定聘用期限和聘用雙方與工作有關的權利與義務。聘用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第八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經雙方商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聘用合同期限根據崗位需要確定。一般聘期為3年,首次聘期含6個月的試用期,初次參加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聘用合同期滿,如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並符合崗位任職條件,學校及聘用人員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聘或應聘其它崗位。

第十一條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簽訂後,學校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章聘用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學校按月向聘用人員支付基本工資,並實行每年浮動的激勵機制。

1、專職教師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初級職稱和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中級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副高階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長辦公會決定;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2、技術支援服務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或初級職稱、碩士研究生或中級職稱、副高階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3、管理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4、學歷要求適當放寬的崗位聘用人員月基本工資比照同崗位同層次人員適當下調。

5、聘用人員聘任期內職稱晉公升,從下一年度起兌現新的基本工資標準。

6、首次聘期結束,簽訂續聘合同的以上各類人員工資待遇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學校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學校直接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學校招聘引進在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對聘期內的聘用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學校為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學校青年職工集體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間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條聘用人員人事檔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聘用人員在聘期內,其黨、團、工會等關係由學校管理。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參加黨、團和工會活動。

第十九條聘用人員在聘期內考勤、評選先進、年終考核、參加全校大會等與在編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學校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用人部門協助將受聘人員的考核評議、鑑定、獎懲、工資及職務變動等材料及時送人事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的,用人部門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學校解聘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任職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考核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4、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7、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四條學校與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應為其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並通知遼寧人才派遣****。

第二十五條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學校財物、辦理工作移交後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還應經學校審計後方可離崗,否則學校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規定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聘用人員工資及用人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等由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首次聘用期從按本辦法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體事宜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題詞:人事管理編外聘用管理辦法

校長辦公室2023年12月19日印發

校對:姜廣利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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