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技術合同與減免稅的注意事項

2021-03-04 05:46:41 字數 1036 閱讀 9439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開發票要交營業稅及附加(佔合同金額的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

在江蘇省,只有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合同可免交營業稅及附加,技術諮詢和服務合同不免。

一、 技術開發和轉讓合同定義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二、根據有關政策的要求,在簽訂技術開發或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合同標題中不得出現「諮詢」、「服務」的字眼。

2. 合同內容突出乙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技術內容盡量具體描述,合同要體現出開發**讓)的新技術的特徵,寫明技術路線、達到指標、領先水平,或專利、獲獎、國家專案等能夠反映合同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尤以能與產業化緊密結合的為佳。

3. 智財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智財權歸屬,智財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託方、受讓方有生產使用權。

4. 軟體開發和轉讓。合同涉及軟體開發和轉讓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軟體所有權歸委託方、受讓方,或雙方共享,否則徵收增值稅(比營業稅還高)。

為以後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寫上「智財權歸委託方、受讓方所有,但該所有權不影響開發方、轉讓方利用類似技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

軟體開發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體產品處理,徵收增值稅。

5. 技術開發合同成果形式。技術開發合同成果中涉及以樣品、樣機形式出現的,要在合同中註明成本,扣除成本後的合同金額方能辦理免稅。

6. 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

合同的受託方(開發方)、轉讓方的名稱應為「南京大學」,並在科技處開發科蓋南京大學科技合同章,因為只有學校具有法人資格,院系沒有法人資格。合同的委託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並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校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院所中心對外簽訂的合同,如果蓋該法人公章,其減免稅由該法人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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