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合同的履行

2021-03-04 05:46:40 字數 2273 閱讀 6799

企業法顧問考點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1.履行主體

合同當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體。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接受履行。

2.履行標的當事人

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並且交付的標的必須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履行期限

當事人就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履行地點

考生應注意以下特殊規定: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不能據以確定的,按下列原則確定履行地點: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與履行費用

當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通過補充協議規定;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據以確定的,按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履行費用。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它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考生要掌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第二,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第三,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第四,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辯權

(1)不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承擔債務並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締約後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可能難以履行債務,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時方恢復自己的履行。

(2)適用不安抗辯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第二,後履行義務人財產狀況惡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一,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先履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履行義務人,在後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履行義務人如履行義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先履行義務人則應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後履行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的,先履行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四、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的權利(2)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關係。第二,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

第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且怠於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第四,債務已陷於遲延履行。第五,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代位權的行使。第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必須是債權人,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第二,債權人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第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第四,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五,代位權的行使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撤銷權

(1)撤銷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等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第二,債務人實施了不當處分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第四,對債權人的有償行為行使撤銷權,相關第三人(受讓人)必須主觀上有惡意。

(3)撤銷權的行使。第一,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式。

第三,撤銷權的行使範圍,僅以保全債權的範圍為限。第四,撤銷權的行使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撤銷權的效力依法院判決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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