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2021-03-04 05:32:40 字數 3495 閱讀 3980

第一條為了扶持和鼓勵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及其產業的發展,強化企業在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財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組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日常工作。根據本辦法及《工作指引》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具體受理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申請,負責將初審合格的企業提交認定機構進行認定或複審。

2、組織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會議的前期準備工作,並具體承辦組織召開認定會議的有關事宜。

3、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

4、建立專家和中介機構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經查實後在網上公告,且五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5、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條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經所在地市(地級)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統一上報認定機構。太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初審後統一上報認定機構。

第八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當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財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財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七)企業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3、智財權證書(獨佔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7、環保合格證明。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組成專家組,召開專題會議,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專家組在聽取企業匯報的基礎上,向企業提出質詢,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根據專家認定意見,對會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負責起草,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並向企業頒發由四部門蓋章、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同時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當重點審查第九條第四項,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條第四項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當在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核發更名後的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

科技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16.1.1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稱 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下稱 實施條例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稱 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下稱 實施條例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標

總資產增長率 1 2 第二年總資產額 第一年總資產額 第三年總資產額 第二年總資產額 1。銷售增長率 1 2 第二年銷售額 第一年銷售額 第三年銷售額 第二年銷售額 1 注 總資產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五 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