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021-03-04 05:31:07 字數 2015 閱讀 13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減少違章和違規作業、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切實消除我司事故隱患,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推動我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和公司範圍內作業的施工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小組成員包括由安全的副總經理、企管部部長以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企管部,負責專項行動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必須按照「統一監管、逐級監管」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隱患排查

第五條企管部、職能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實際情況,組織相關人員,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企管部協同生產部每週組織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月組織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條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對各部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隱患報告

第七條各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各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本轄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報告。

第九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月要對公司的隱患排查治理結果進行彙總。

第十條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參加對全公司的在職員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現場、人員操作、機械裝置運轉、安全防護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全部登記建檔,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能整改的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實責任人和整改資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隱患整改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10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督促隱患所在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確定專人24小時進行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安全生產隱患所在部門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迴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督促其盡快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對部門第一責任人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公司企管部確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限期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第十四條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隱患整改督查過程中,對事故隱患頂著不整、拖著不辦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該撤的撤,該罰的罰,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第六章隱患消號

第十五條公司範圍內對重大安全隱患予以掛牌編號,安全生產隱患所在部門隱患整改完畢後,向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複查通過後方可銷號。對未按時整改的隱患,相關部門應重新登記,重新明確責任單位、責任監管單位、整改期限和責任人,並採取相應處罰措施。

第十六條企管部每季度對安全生產隱患銷號情況進行彙總。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誰排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和責任追究。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要以對公司和員工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檢查。對因排查事故隱患不深入、不細緻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使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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