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2021-03-04 05:28:04 字數 4015 閱讀 3215

(2023年4月3日經校務委員會審議通過,2023年8月重新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原國家教委《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研究生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二、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本校錄取的研究生,必須持《同濟大學研究生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日期來校報到及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憑有關證明向所屬學院(系、所)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若特殊原因需超過兩周者,須事先經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條新生入學時應按要求繳納培養費。繳納培養費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體檢標準等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方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

第五條新生在複查中,發現患有不宜繼續學習的疾病,但經校醫院證明,短期內經過**可達到健康標準者(包括因懷孕不宜繼續學習者),暫不予註冊,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欲提出入學者,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周,向所在學院(系、所)以書面報告形式申請入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人學手續。

第六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生入學資格:

1.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2.在健**查中發現患有無法堅持學習的嚴重疾病,且在短期內不能**者;

3.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學複查不合格者;

4.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者,或雖申請入學但經複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條在學研究生,只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後,方能註冊並取得學籍。

第八條在學研究生每學期開學前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註冊。未經註冊者,不能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憑醫院證明),否則以曠課處理。

三、紀律與考勤

第九條研究生要遵守國家的法令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要按時參加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校、學院(系、所)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須請假。未經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除批評教育外,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研究生要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者,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一條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出國(境)進修、自費留學、探親、旅遊等,按《同濟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以上醫院證明。病假兩周以內、事假一周以內,由學院(系、所)批准;病假超過兩周、事假超過一周的,須經學院(系、所)批准並報研究生院備查。

一學期內連續病假或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六周,超過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四條研究生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時間返校。外出實習、調查研究、參加學術活動、收集資料等,應按計畫進行,嚴格掌握時間,按時返校,有事必須請假。

第十五條研究生未經請假、續假而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均按曠課論處。

四、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休學分為因病休學和因事休學。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院就診,證明確需休養並在短期內可以**的,由本人申請,導師和學院(系、所)審核同意,經研究生院批准後休學。

第十七條研究生因病休學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十八條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回家或回原單位**,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研究生因病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同濟大學碩士、博士生就診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因病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在開學前一周,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向學院(系、所)申請復學。經校醫院複查合格,由研究生院發出復學通知,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條研究生在休學期間違法、違紀,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因事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一般為一學年。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只要符合最長學習年限的要求,可申請繼續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二學年。因事休學的研究生,不享受在學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條非應屆畢業研究生要求自費出國(境)留學,須向學校申請退學。退學後一年內因故不能出國(境)的,可申請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學研究生規定學制的最後一學年為應屆畢業研究生,應屆畢業研究生和延期答辯的研究生不得辦理因事休學手續。

五、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學和轉專業。因特殊需要轉學或轉專業的,須經研究生院審查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六、退學

第二十五條經研究生院認定,研究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1.休學期滿未申請繼續休學而不復學,或因病休學累計一學年、因事休學累計二學年仍不能復學者;

2.休學期滿申請復學,但複查不合格者;

3.經過中期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學位**者;

4.無故逾期乙個月不註冊、一學期內累計曠課40學時以上或**工作期間擅自離校超過四周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繼續學習者;

6.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7.本人要求退學。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退學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若完成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若未完成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課程者,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校不發任何學習、學歷證明:

1.公派出國(境)逾期不歸者;

2.假期出國(境)探親、旅遊逾期不歸者;

3.休學期滿無故逾期未復學者;

4.未經學院(系、所)批准擅自離校超過四周者。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退學後的檔案、戶口等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1.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專科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後同);定向或委託培養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託培養單位。

2.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准超過學習年限者、在學期間因意外死亡或病故者,均按自動終止學籍處理。

七、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各學院(系、所)應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對於品學兼優的研究生,應報研究生院予以獎勵和表揚。獎勵和表揚採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

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三十條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的處分,按有關程式,根據《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及相應的處理。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研究生,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和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違犯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經查屬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考取研究生者;

4.違反學校其它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一條對犯錯誤研究生的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在兩周內提出申訴,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查,並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後回其單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對勒令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的鑑定、獎勵、處分等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被取消學籍、退學(不包含自費出國(境)申請未成行者)、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八、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按培養計畫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並通過答辯,德、體合格,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碩士研究生的學制分為2.5年和3年兩類,培養年限2-4年,所修學分在4年內有效。博士研究生的學制為3年,培養年限3-5年,所修學分在5年內有效。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學制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的研究生,需經本人申請,學院(系、所)審核,報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規定的培養年限內適當延長學習期限。其中,在職研究生延長學習期限不超過1學年的,由學院(系、所)批准,報研究生院備案;延長學習期限超過1學年的,由學院(系、所)審核,報研究生院批准,但培養年限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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