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101312防塵防爆管理制度

2021-03-04 05:23:33 字數 3517 閱讀 6951

防火、防爆、防塵工作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

1、目的

加強企業生產區防火防爆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廠區範圍內。

3、職責

3.1 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 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 公司辦公室和生產車間、倉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檢查,對違規情況進行處理。

4、工作程式

4.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防火防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4.1.2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4.1.3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定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器裝置、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准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4.1.5 根據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設計防火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4.1.6 在工藝裝置裝置上對可能引**災、**的部位,應充分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1.7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洩漏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4.1.8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4.1.9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定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 ,但不宜單獨採用單向閥。

4.1.10 因工藝反應物料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災、**危險的裝置,應設定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排放處理等裝置。

4.1.11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4.1.12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1.13 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

4.1.14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等工業下水出口處,應在該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4.1.15 維修檢查裝置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6 對怕潮、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4.1.17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起封。

4.1.18 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4.1.19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4.1.20 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4.1.21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4.1.22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塔杆高的1.5倍。

4.1.23 採用有火災、**危險的新裝置、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4.1.24 撲救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4.1.25 使用乙炔、氧氣時還應遵照《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4.1.26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2 動火、用火執行《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4.3 消防組織與設施

4.3.1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4.3.2 公司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並設有兼職義務消防組織。

4.3.3 防火領導小組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畫,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4.3.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有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4.3.5 公司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儲運、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4.3.6 公司內部設定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並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執行。

4.3.7 消防器材要設定在明顯、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定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3.8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並向消防隊和排程室報警並說明著火物資,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兼職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並維持好現場秩序。

5、其它有關防火防爆管理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防塵

1、目的

加強防塵安全管理,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範圍:公司範圍內塵、毒作業場所。

3、職責

3.1 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防塵制度。

3.2 各部門負責各自範圍內的防塵工作。

3.3 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接觸塵毒物質的員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4、工作程式

4.1 要限制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的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粉塵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2根據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粉塵危害。

4.3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要停產整頓。

4.4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4.6 有粉塵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4.7 對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對各種防塵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8 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裂漏擴散。

4.9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4.10 新員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安排好職業禁忌性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4.11 對接觸有害物質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2 對從事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進行預防性**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性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13 其他防塵的安全管理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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