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網上交易規則

2021-03-04 04:53:53 字數 4441 閱讀 4091

第一條 (法律依據)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和資金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廣州市房屋管理系統——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下稱網上交易系統)辦理。

第三條 (主管部門)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負責對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行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網上操作行為等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四條 (規範物件)

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簽約點、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備案證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持有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才能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第五條 (系統操作條件)

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簽約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網上交易系統的,需向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並由市國土房管局繫結數字證書。

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簽約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繫結數字證書的,必須先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網上監管協議,明確相關權利義務。

第六條 (中介業務開展要求)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認真檢視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資料,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託**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當事人的協商結果等。

非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公開當事人的相關材料和資訊資料。

第七條 (驗證房屋資訊)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託**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輸入存量房所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產證號碼和房屋登記字型大小,與房地產資訊系統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系統自動反饋房屋共有情況、房屋面積和建築時間等資訊。

第八條 (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可以選擇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委託其在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房屋資訊。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委託為其發布房屋資訊的,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後必須列印書面合同,並與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託**人在列印的書面合同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將該房屋資訊上網,對外公開房屋資訊。

第九條 (修改或撤下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條件)

房屋資訊上網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在委託期限內修改或解除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簽署修改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後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修改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到期的,系統自動撤下該合同和房屋資訊。

第一十條 (委託後又自行交易的條件)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發布房屋資訊後,擬自行與買家交易的,需書面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收到書面通知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撤下網上的房屋資訊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與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託**人的法律關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一十一條 (房屋資訊公布)

房屋資訊上網後,市國土房管局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公布下列資訊:

(一)房屋所在區域;

(二)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商鋪等);

(三)房屋建築面積;

(四)房屋擬轉讓**;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期限、委託性質(是否獨家委託);

(六)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示範文字;

(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名稱、****;

(八)其它需公布的資訊。

第一十二條 (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存量房買賣當事人自行交易的,應當到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簽約點辦理房屋網上交易手續。買賣雙方當事人到指定簽約點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首先核實房屋權屬情況,然後根據網上公布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協商擬訂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列印存量房買賣合同並簽章。

經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當事人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協商擬訂合同條款後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列印存量房買賣合同並簽章,相關持證從業人員必須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名,並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加蓋公章。

第一十三條 (房屋狀態顯示)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後,各方當事人可以檢視房屋的交易狀態(如簽署買賣合同、遞件、完稅、過戶、領新證)、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等相關資訊,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後撤下房屋資訊。

第一十四條 (簽訂買賣合同後的限制行為)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後至完成交易過戶前,存量房不能再次在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另外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第一十五條 (修改或撤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後,經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修改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後由簽訂合同的指定簽約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修改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

第一十六條 (糾紛情況處理)

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後,自行交易的買賣當事人產生糾紛的,應當充分協商或者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並向簽訂合同的簽約點提供書面協議或者生效司法文書,由該簽約點辦理相應的操作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的交易,在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修改或解除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議當事人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或根據生效的司法文***相應的操作手續,不得擅自在網上交易系統中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修改或撤下手續。

第一十七條 (資料規範及儲存)

存量房買賣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所簽署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及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等相關書面資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須保管相關書面資料五年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結業的,應當將尚處保管期限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市國土房管局保管。

第一十八條 (交易資金託管)

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買賣當事人應當通過交易資金託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與買賣當事人上網簽署買賣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相關事宜,並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託管手續。

第一十九條 (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買賣當事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後,可自行或者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第二十條 (交易完成後房屋資訊撤下)

存量房交易過戶手續完成後,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明示該存量房當次交易已完成,並撤下房屋資訊。

第二十一條 (違規發布房屋資訊處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時,存在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驗證房屋資訊,提供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或者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資訊後上網,非經當事人同意洩漏房屋有關資訊材料等行為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與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監管協議》,暫停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量房網上交易資格一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網上交易資格。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市國土房管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虛報成交價處理)

當事人虛報成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協助買賣當事人虛報成交**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與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監管協議》,暫停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網上交易資格一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網上交易資格。

第二十三條 (擅自操作行為處理)

未經買賣當事人同意或者無生效的司法文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擅自為任何一方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修改或者撤下手續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與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監管協議》,暫停該機構網上交易資格一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網上交易資格。

第二十四條 (濫用網上操作權力處理)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存量房買賣當事人修改、撤下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或者上網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操作多次失誤,影響存量房買賣當事人交易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與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監管協議》以及有關規定,分別處以責令整改、誠信扣分、行為公示、暫停或取消網上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交易違法行為處理)

市國土房管局發現交易當事人有利用虛假房屋資訊進行詐騙、偷逃稅費等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移交公安、稅務等相應的職能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交易操作行為考核及公示)

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行為作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情況和年度檢查的專案之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市國土房管局將記載入房地產中介信用檔案中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規則解釋權)

市國土房管局擁有本規則的解釋權。

第二十八條 (規則效力)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存量房網上交易辦理流程

(2)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監管協議

廣州市二手房網上交易規則

第八條 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 人可以選擇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委託其在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房屋資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 人委託為其發布房屋資訊的,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後必須列印書面合同,並與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託 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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