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規設計合同

2021-03-04 03:07:25 字數 2418 閱讀 3065

城鄉規劃設計合同

合同編號

規劃專案名稱

規劃專案地點

發包方規劃設計單位

設計證書等級

簽訂日期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祁陽縣大井路、陶鑄路、沿江路、人字街及人民路合圍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以及建設部及湖南省有關城市規劃設計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專案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搞好協作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規劃設計委託概況

1.1規劃設計委託文號、日期

1.2規劃設計地點範圍

大井路、陶鑄路、沿江路、人字街及人民路合圍區

1.3規劃設計規模

總規劃面積44.5萬

1.4規劃技術深度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條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及資料

第三條乙方按時向甲方提交以下規劃設計成果

第四條收費標準及拔款方式

4.1本規劃設計按國家現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大於 30公頃,起始費為10萬元,每增一公頃遞增0.3萬元,舊城區按定額乘1.2係數計費。

4.2根據國家收費標準計算,甲方應支付合同專案的規劃設計費總額為(大寫):壹拾柒萬仟佰元整(小寫: 172200.00 元)。

4.3規劃設計費按規劃進度分期支付。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30%,計(大寫) 伍萬壹仟陸佰陸元元(小寫: 51660.00 元)作為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後,甲方再支付40%即(大寫) 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小寫:

68880.00 元);乙方提交全部規劃設計成果時,甲方付清其餘規劃設計費,計(大寫) 伍萬壹仟陸佰陸元元(小寫: 51660.

00 元)。

第五條雙方責任

5.1甲方責任

5.1.1甲方委託規劃設計任務時,必須向乙方明確規劃技術深度要求和階段劃分,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向乙方提供所需檔案及資料,並對其完整性、準確性及時限負責。

甲方提交上述檔案及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5天內,乙方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規劃設計成果時間相應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5天以上時,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規劃設計成果時間。

5.1.2甲方變更委託規劃設計專案、規模、技術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檔案資料錯誤、或提交資料後又需作較大修改,導致乙方規劃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5.1.3合同生效後,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始規劃設計工作時,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未付定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定金;乙方已開始規劃設計的,甲方根據乙方該階段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規劃設計費,不足一半時,按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全部支付。

5.1.4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分期向乙方支付規劃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向乙方多支付相應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上級對設計成果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設,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規劃設計費。

5.1.5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規劃設計成果時,甲方應支付趕工費,具體金額由雙方另議。

5.1.6甲方可委託乙方代為收集所需檔案和資料,並支付所需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商定。

5.1.7規劃設計成果的設計版權歸乙方所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乙方交付的規劃設計成果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5.1.8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5.1.9補充協議中甲方應負的其他責任。

5.2乙方責任

5.2.1乙方按國家現行的規劃設計標準、規範進行規劃設計,根據甲方提出的技術深度要求,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向甲方提交規劃設計成果。

5.2.2乙方對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成果質量負責,並負責對規劃設計成果出現的遺漏或錯誤進行修改、補充。

5.2.3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雙倍賠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賠償。

5.2.4因乙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成果最終交付時間的,每延誤一天,乙方減收該專案設計費的千分之二,賠償最高限為全部規劃設計費。

5.2.5乙方按甲方要求交付規劃設計成果後,參加有關上級組織的規劃設計成果的審查活動,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本合同規定任務範圍內的必要調整補充。

需增加的內容及涉及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六條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當及時協商並共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後,本合同即行廢止。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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