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

2021-03-04 03:04:30 字數 3288 閱讀 5188

編號深圳市建築裝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寶安分局

工程地點: 深圳市寶安區洪浪南路以北

建設單位: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寶安分局

施工單位: 中國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3 年 2 月 18 日

深圳市建設局印製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目錄一、 詞語含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含義1)

第二條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3)

第三條合同使用標準及法律4)

第四條工程概況4)

第五條圖紙5)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六條甲方代表6)

第七條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工程師7)

第八條乙方駐工地代表8)

第九條甲方工作8)

第一十條乙方代表9)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一十一條進度計畫10)

第一十二條延期開工10)

第一十三條暫停施工10)

第一十四條工期順延11)

第一十五條工期提前11)

四、質量與檢驗

第一十六條工程樣板12)

第一十七條檢查和返工12)

第一十八條工程質量等級12)

第一十九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3)

第二十條重新檢驗13)

五、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合同價款之調整13)

第二十二條工程預付款14)

第二十三條工程師的確認14)

第二十四條工程款支付15)

六、材料**

第二十五條材料樣品和樣本16)

第二十六條甲方提供材料裝置16)

第二十七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17)

第二十八條材料試驗17)

七、設計變更

第二十九條甲方變更設計17)

第三十條乙方變更設計18)

第三十一條設計變更對工程的影響18)

第三十二條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及工期18)

八、竣工與結算

第三十三條竣工驗收19)

第三十四條竣工結算20)

第三十五條保修20)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六條爭議21)

第三十七條違約21)

第三十八條索賠22)

十、其它

第三十九條安全施工23)

第四十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及合理化建議23)

第四十一條不可抗力24)

第四十二條保險25)

第四十三條工程緩建與停建25)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26)

合同份數26)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寶安分局綜合樓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寶安分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中國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

經深圳市建設局批准,本工程於 2003 年 1 月 27 日公開招標由乙方承建,按照《中華人民共種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依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頒發的(gf—96—0205)《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並結合深圳市有關規定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含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為實施工程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檔案。

1.2 發包方(簡稱甲方):合同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範圍、許可權、性質均需在合同條款內容內約定。

1.3 承包方(簡稱乙方):合同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1.4 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合同約定甲方在相應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1.5 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合同約定乙方在相應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1.6 社會監理:合同約定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1.7 總監理工程師:合同約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1.8 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裝飾工程,甲方委託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9 裝飾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

包括對舊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0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深圳市(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11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按《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執行。

1.12 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相應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的價款總額。

1.13 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圖紙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經甲方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4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15 工期:按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相應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曆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16 開工日期:甲乙雙方在相應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約定期不能開工,由責任方負責)。

1.17 竣工日期:甲乙雙方在相應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應條款(或補充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並在合同相應條款(或補充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裝置和設施:按雙方協議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裝置或設施。

1.22 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檔案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1.23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列印、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火災,以及相應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為單位向銀行貸款利息。

1.26 合同條款中,部分甲方職責由其甲方委託的社會監理機構代為行使的,應在補充條款中明確其代為行使的內容、範圍。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2.1 合同;

深圳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參考文字

參考文字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建設局批准,本工程於年月日邀請投標 協商議標確定由乙方承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的原則,結合深圳市有關規定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一 詞語含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含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具有本條所賦...

深圳市小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版

深圳市小型裝飾裝修工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 2006版 修編說明 本合同文字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標準規範,結合深圳市裝飾裝修工程實際進行修編的。本合同文字推薦用於家庭 辦公室等各類小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本合同為示範文字,合同當事人選擇採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 增補。未經編制單位同意...

深圳市建築裝飾施工合同文字

編號 深圳市建築裝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年月日深圳市建設局印製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目錄一 詞語含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含義 第二條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 第三條合同使用標準及法律 第四條工程概況 第五條圖紙 二 雙方一般責任 第六條甲方代表 第七條監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