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頭鎮流動黨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3:00:05 字數 3522 閱讀 9395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鎮流動黨員管理工作,使流動黨員能夠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中組部《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流動黨員是指因工作、生活、學習等原因,離開本人組織關係所在地,連續時間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

第三條流動黨員管理堅持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流動黨員教育管理體系,規範流動黨員組織關係,加快探索、創新流動黨員教育和活動的新途徑、新方式,黨員流動前、流動期間、流動後各環節全面加強,流出地與流入地黨組織密切協作,教育和管理有機統一的工作機制,使黨組織對流動黨員教育管理規範有效,流動黨員整體素質明顯提高,黨員意識明顯增強,紀律觀念明顯加強,模範作用明顯發揮。

第四條流動黨員管理應堅持機動靈活、易於管理的原則;堅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肅處置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制度管理與動態聯絡相統一的原則;堅持組織管理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2章流動黨員組織關係的管理

第五條黨員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上、地點相對固定的,其流出單位黨組織應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不健全的,應將組織關係轉至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其單位所在地的黨組織。

第六條黨員短期(3至6個月)縣外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等,有固定地點的,應由流出地黨委出具黨員證明信,再由縣委組織部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由所去地方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

第七條黨員短期(6個月以內)外出,或外出時間較長(6個月以上),但無固定地點,確實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應由流出地黨委為黨員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流動黨員持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組織活動。

第八條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流出地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流動黨員黨總支、黨支部,同時出具《流動黨員活動證》。流動黨員黨組織負責人每季度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一次黨組織活動的情況和黨員的思想、工作情況。

第九條流動黨員黨支部按照「誰建誰管」的原則,由批准建立的主管單位黨組織或鄉鎮黨委管理,或由其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屬縣委和縣委組織部批准建立的,可歸口到主管單位黨組織管理,對無主管部門的,縣委組織部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相關的黨組織管理。

第十條流動性大,且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組織生活,由流出地黨組織負責對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對於待安置(分配)的復轉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中的黨員,應將其組織關係轉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居住地黨組織或戶口所在地黨組織。

第十二條對持有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的流入黨員,流入單位的黨組織在核實其黨員身份後,應及時將其編入相應的黨支部、黨小組,登記造冊,報主管黨委備案,並負責組織他們參加黨內組織生活和其他黨內活動,如實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或證明信回執,並為流出地黨組織提供黨員流入期間的表現情況。任何單位黨組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按照規定轉遞黨員組織關係或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

第十三條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民營企業、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凡具備條件的,應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3名,可就近掛靠黨組織或組建聯合黨支部,將黨員就近編入乙個支部或轉入所在社群、村黨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對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或未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3章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流動黨員外出登記制度。基層黨組織要設立《外出黨員登記簿》,記錄流出黨員外出時間、地點、****等詳細情況,實行動態登記管理,各黨委要在每季度末將登記情況上報縣委組織部。

第十六條流出黨員返回參加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制度。流出地黨組織開展黨員民主評議等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時,流出黨員應及時返回參加,流動黨員只在流出地黨組織享有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流入黨員接待登記制度。各鄉鎮應設立流動黨員接待站,社群、村應設立流動黨員接待室。負責對流入黨員組織關係所在地、現從業單位、****等詳細情況作好登記。

各企事業單位在新進人員時,要對其政治面貌進行審查登記。

第十八條流動黨員定期聯絡制度。流出地黨支部應在流動黨員外出前與其談話,並確定1名支委會成員作為聯絡員,每季度至少採用書信、**等方式與外出黨員聯絡溝通1次,及時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現實表現情況。

第十九條 《流動黨員活動證》管理制度。《流動黨員活動證》由流出地黨委加蓋印章後登記發放,並將外出黨員的姓名、所在支部、發證時間、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外出時間等情況登記造冊。流出地黨組織每年須對《流動黨員活動證》查驗1次,用完後換發新證。

流入地黨組織應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流出地、流入地黨組織溝通制度。流出地黨組織應為外出黨員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或開具黨員證明信。流入地黨組織每年應以書面形式向流出地黨組織反饋1次流動黨員的表現情況,流出地黨組織要把流入地黨組織的反饋意見作為黨員民主評議和先進評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流動黨員應回流出地參加民主評議,黨組織根據黨員自己的匯報情況和流入地黨組織的鑑定意見,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如流動期間適逢流入地黨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可以參加學習,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二條走訪慰問流動黨員制度。黨員外出期間,黨組織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訪其家屬了解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到外出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了解黨員工作情況,掌握思想動態,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對外來黨員,流入地黨組織要熱情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和溫暖。

第二十三條黨費收繳制度。每年初,流動黨員應向黨組織如實匯報上年度的實際收入,黨組織按照有關檔案規定核定黨費基數。黨員可採取郵匯、委託代交等方式繳納黨費,每季度至少交納一次。

對不按照規定繳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4章流動中的預備黨員的轉正

第二十四條預備黨員外出,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如預備期滿,應向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轉正手續。

第二十五條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辦理流動中的預備黨員轉正手續時,要通過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及其他途徑,認真了解和考察預備黨員流動期間的表現。黨員流入單位黨組織應負責介紹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預備黨員如非因特殊情況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職或外出且連續兩年不與原所在黨組織取得聯絡的,或**外出但在預備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5章流動黨員的自律規定

第二十七條流動黨員在外出前應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外出後,應通過適當方式,與流出地黨組織保持聯絡,定期匯報思想、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流動黨員應主動與所去單位的黨組織取得聯絡,按照規定及時出示黨員證明手續,自覺接受流入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完成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流動黨員結束流動返回時,應及時將所去單位黨組織加蓋意見後的《流動黨員活動證》或證明信回執退回流出地黨組織查驗,如實匯報流動期間的情況。

第三十條流動黨員要遵紀守法,誠實勞動,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自覺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6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如與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上級黨組織另有新規定的,以上級黨組織的新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淳化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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